(略) 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3号
单位名称:河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GCOPK6A 地址: (略) (略) (略) 交叉口向东 (略) 南
法定代表人:刘军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26日, (略) (略) (略) 执法人员接到卫星 (略) 格报警, (略) (略) 网格报警点位周边开展了排查。2024年9月3日使用便携式VOC检测仪进行排查过程中,发现在河 (略) 附近VOC数据激增,随后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喷漆作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喷漆房周围有明显刺鼻气味。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发现设施内部块状活性炭部分粉碎,过滤棉板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规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 (略) 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河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1页,法人身份证1页,证明河 (略) 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河 (略) 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页、30页)1份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编号:*MA*MX2001Z)1份2页,证明河 (略) 生产合法性;
3、河 (略) 店长杨梅霞(身份证号:411XXXXXXXXXXX5528)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4、王鹏、郑振宇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5、2024年9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勘察照片10页,证明河 (略) 现场检查时的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
6、2024年9月3日对河 (略) 委托人杨梅霞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该公司各项基本信息、近期生产情况、日常管理及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7、河 (略) 2024年8月员工签到表(共有员工6名)复印件1份1页,证明河 (略) 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微型企业;
8、 (略)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56号)1份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5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并确保使用时正常运行。
2024年9月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维护。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 (略) 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39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 (略) 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第二大项( (略) 罚裁量基准),具体裁量因素如下: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超过期限改正时间)3天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不符合环 (略) 划,但不 (略) 内,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提供非关键性证据,裁量等级1。 (略) 罚金额上限(M):*, (略) 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2720,代入公式:2720=2000+(*-2000)×{(1×1)/(5×5)+[(1×1)+(1×1)+(1×1)+(1×1)+(1×1)+(1×1)+(1×1)+(1×1)/(25×8)}×50%,最终裁量金额:272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违反了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 (略) 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作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仟*佰**元(¥2720元)。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略) 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 (略) 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