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 (略) 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略) 政府领导在第9639号公文呈批单的批示,以及吕 (略) 《关于调整文 (略) 农业水价的报告》(吕水控发〔2024〕78号),经过前期实地调查,了解经营状况,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依据成本监审结果,参照 (略) 价格水平,我们拟定了初步调价意见,为了更科学、公平、合理的制定价格标准,拟通过“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众号”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拟调整价格方案
按照国家和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将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农业水价结合实际,考虑农业产业发展情况,推行分类定价,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用水类型,按照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低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的原则:
(一)建立分类水价。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分别制定价格。
(二)水价调整方案。
1、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由(略)/m3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略)/m3,调价幅度为32%。
2、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拟定为(略)/m3(高于粮食作物20%)。
(三)终端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在定额用水范围内基本水价粮食作物按(略)/m3、经济作物按(略)/m3执行,超出定额用水50%及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15%征收,超出定额用水50%及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30%征收。用水定额按山西省农业用水定额(DB14/T1049.1-2020)执行。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公示对象为文 (略) 农业用水户(文水县、 (略) 、 (略) )等相关者。公众可反馈对本次农业供水调价的意见和诉求。发改部门将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科学、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定调价工作。
三、公示方式
(略) 发展和改 (略) 站发布本公示。
四、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众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发改部门提出电子或书面意见。
五、征求意见的反馈渠道
征求意见单位: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为建立 (略) 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略) 政府领导在第9639号公文呈批单的批示,以及吕 (略) 《关于调整文 (略) 农业水价的报告》(吕水控发〔2024〕78号),经过前期实地调查,了解经营状况,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依据成本监审结果,参照 (略) 价格水平,我们拟定了初步调价意见,为了更科学、公平、合理的制定价格标准,拟通过“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众号”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拟调整价格方案
按照国家和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将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农业水价结合实际,考虑农业产业发展情况,推行分类定价,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用水类型,按照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低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的原则:
(一)建立分类水价。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分别制定价格。
(二)水价调整方案。
1、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由(略)/m3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略)/m3,调价幅度为32%。
2、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拟定为(略)/m3(高于粮食作物20%)。
(三)终端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在定额用水范围内基本水价粮食作物按(略)/m3、经济作物按(略)/m3执行,超出定额用水50%及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15%征收,超出定额用水50%及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30%征收。用水定额按山西省农业用水定额(DB14/T1049.1-2020)执行。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公示对象为文 (略) 农业用水户(文水县、 (略) 、 (略) )等相关者。公众可反馈对本次农业供水调价的意见和诉求。发改部门将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科学、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定调价工作。
三、公示方式
(略) 发展和改 (略) 站发布本公示。
四、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众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发改部门提出电子或书面意见。
五、征求意见的反馈渠道
征求意见单位: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