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根据《 (略) 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洪府办发〔2023〕77号)相关规定,我中心依申请,拟对以下政府储备资产进行临时利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拟临时利用资产范围和面积:青云谱洪都南大道以东、洪腾高架以北,建筑面积约4036.24平方米(具体以实际测量为准,详见附图)。
2、拟临时利用期限: 不定期。如遇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等情况,临时利用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撤场返还土地;如临时利用期限届满后,仍无供应计划,临时利用人可申请继续租赁使用,经批准同意,续租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拟临时利用用途:商业服务业设施。
4、临时利用人在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在地块上搭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5、拟临时利用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洪都大道支行。
如对上述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2024年2月29日17:00之前与我中心联系。
特此公告
联系人:迟磊
联系电话:0791-*
(略) 土地储备中心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