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略) 破产清算案
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安徽 (略) 全体债权人:
2024年9月5日,颍 (略) 裁定受理安徽 (略) (以下简称“中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 (略) 管理人。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规则》,为了加快破产进程,现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 2025 年 1 月 9 日;
2、会议形式:书面形式召开,管理人将通过短信、微信、EMS邮寄的方式发送会议资料,会议资料将按照各位债权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寄送;
3、会议主要内容为:审议表决和解协议(草案);核查债权;
4、会议资料于2025年 1 月 6 日前(含当日)寄、送各债权人,经过二个工作日即视为各债权人已收到该会议资料。各债权人通过书面审查会议资料的方式参会。
5、各位债权人应当在2025年1月14日下午5时前按照要求完成表决并将表决票原件以EMS(邮政)快递方式(不接受到付)送达至管理人,未表决或逾期表决视为弃权。
管理人收件地址:收件人: (略) 管理人;地址: (略) (略) (略) 东方花苑310室,电话:*。
会议注意事项:
1、请债权人认真阅读管理人书面送达的会议资料;
2、债权人的送达地址,以各债权人债权申报时确认的信息为准,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如未通知,即视为送达地址未发生变动。债权人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会议资料未能被债权人实际接收的,会议资料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若债权人对本次核查的债权有异议,请提交书面异议,并于2025年1月14日下午5时前将书面异议原件以EMS(邮政)快递方式(不接受到付)送达至管理人,逾期未送达视为无异议。
特别提示:
根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期间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然不服的,异议人应当自债权核查结束之日(2025年1月14日)起十五日内向颍 (略) 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异议期间未有人对债权提出异议或异议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颍 (略) 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将 (略) 确认无异议债权。
特此通知。
安徽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