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巴林左旗档案史志馆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红色档案资料
1.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形成的各种综合性或专题性文件、政策法规汇编、会议记录、决议、指示等相关材料。
2.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党史人物、革命烈士、老红军、劳动模范的生平事迹、入党资料、回忆录、传记、日记、著作、手稿、书信函件、获奖证书等。
3.各个革命历史时期不同版本的党章、证件、证书、布告、题词、地图、宣传品、牌匾、签名、票据、徽章、胸章、肩章、服装及旗帜、会标、奖牌、战利品、战斗用具、纪念品、工作用品、慰问品等实物档案。
4.反映各个革命历史时期重大历史事件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以及革命活动中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录音、录像资料。
5.由组织或个人编研撰写的有关党史的手稿、书籍等资料。
(二)本土特色档案资料
1.各级领导在巴林左旗从事革命活动或视察工作时形成的讲话稿、题词、信函、照片、录音(像)等资料及使用过的实物。
2.反映巴林左旗各个历史时期,左旗户籍或在左旗内工作、学习、生活过,并有重要影响和贡献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历史名人、知名人物具有历史意义和社会保存价值的讲话稿、题词、自传、信函、日记、学历证书、回忆录、著作、研究成果、书画作品、获奖证书、谱牒、照片、录音(像)等资料及实物。
3.反映巴林左旗各个历史时期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形成的各种文书、典章法规、官民文契、报刊传单、旗帜印章、票证、钱币等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4.反映巴林左旗各个历史时期的百姓生活、地域地貌、民俗民风、民族宗教、城市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胜古迹等方面的照片、影像、图书、画册、手稿、信札、商标、广告、族谱、家谱、证章、地图等各种载体档案资料和个人形成的著作、契约等档案资料,以及各种有保存价值的老物件。
5.巴林左旗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学、书法、绘画、音乐、舞蹈、戏剧、摄影等行业协会和知名创作者创作的优秀艺术作品。
6.各部门编印的各类史、志、鉴、图书、报刊、杂志、画册、图集、内部刊物等。
7.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三)重大活动和重特大事件档案资料
1.重大活动主要包括:全旗性的各种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工程建设,包括合作交流会、博览会、招商引资会、推介洽谈会等;重要事件、重大纪念日、重要人物为主题的纪念、庆典活动等;具有历史文化和本土特色的文体活动、综合性运动会及其他重大体育赛事等。重特大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活动。
2.征集材料主要包括:领导指示、批示,机构成立及分工文件材料,工作制度、预案、方案、报告、简报、总结,会议材料,奖惩材料,大事记、宣传报道,各单位按照分工或职责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印章、题词、活动标志、证件、证书、纪念册、纪念章、奖杯、奖牌、奖章、奖状、牌匾、锦旗等实物档案。
二、征集方式
1.自愿捐赠。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向旗档案史志馆捐赠档案资料,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可组织收集相关档案资料后以组织、团体名义统一捐赠,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捐赠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捐赠档案经过鉴定后由旗档案史志馆永久保存,并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2.寄存代管。对于确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所有人不愿捐赠和出售的,经双方协商,档案史志馆可提供寄存保管服务,不收寄存费。寄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寄存者,寄存者享有优先使用权及能否准许他人利用的决定权。
3.复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档案所有人不愿意以上述方式被征集的,经协商,在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原件进行复制,复制费用由旗档案史志馆承担。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巴林左旗档案史志馆
联系电话:0476-*
地址:巴林左旗林东西城街道契丹大街西段巴林左旗档案史志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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