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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当事人
处罚文
书号
处 罚
日期
违法事实
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备注
连云港 (略)
灌自然资监罚〔2024〕20号
2024年9月2日
当事人连云港 (略) 于2023年5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内*.00平方米土地铺 (略) 项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七条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0平方米土地;
二、按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
*.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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