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再 (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第一再生水厂再生 (略) (一期) (略) (天平街—唐徕渠)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委托专家对《 (略) 第一再生水厂再生 (略) (一期) (略) (天平街—唐徕渠)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评审。经研究,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评价报告》编制基本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的要求,评价内容较全面,基本满足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要求。
二、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和防洪标准。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建设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五、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与河道管理部门签订施工管理协议,并接受河道管理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须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貌,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在今后的水利、防洪工程建设中,必须服从水利、防洪工程相关单位要求,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贺兰县审批 (略)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