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内容 (略) (略) 认可临沂百货采购供应站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书、临沂百货采购供应站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0)百货站破管字第53号临沂百货采购供应站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为(2020)鲁1312破18号之三裁定书的附件。
裁定书和临沂百货采购供应站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附表以附件形式公开,可自行下载查阅。
(2020)百货站破管字第53号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总额为74,#,其中:
(一)职工债权655户,债权额为3,#;
(二)社保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13条规定的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涉及职工603户,债权额为3,#;
(三)税款债权1户,债权额为#;
(五)劣后债权,为社保、医保滞纳金债权,涉及职工373户,债权额为2,#。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债权性质与债权额等情况,详见《临沂百货采购供应站破产债权清偿分配表》。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3,#,其中:
(二)实物资产拍卖变现收入2,#;
(四)收回稳岗补贴#;
(五)利息收入#。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截至2024年2月1日,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共#,其中:
1.破产费用共计#,明细如下:
(1)办公费(含公告费、债权人会议服务费、邮寄费、刻章费等)#;
(2)审计费#;
(3)评估费#;
(4)案件受理费#;
(5)管理人报酬及聘用工作人员费用#;
(6)预留费用#(主要用于档案管理、日常办公、税务注销、银行注销、工商注销等费用的支付)。
以上破产费用已支付#,未支付#。
2.共益债务
截至2024年2月1日,未发生共益债务。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破产财产3,#减去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额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债权应清偿额已确认的为3,#元,分配额为3,#,已确认债权3,#和未决诉讼涉及的金额按债权比例清偿。
2.社保债权和税款债权应清偿额为4,#,分配额为#,清偿比例0.00%。
3.普通破产债权应清偿额为63,#,分配额为#,清偿比例0.00%。
4.劣后债权应清偿额为2,#,分配额为#,清偿比例0.00%。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最终缴纳以社保、医保系统为准。
(一)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实施转账支付。应分配给职工的债权(工资、补偿金等),代职工支付职工本人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若有剩余,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如果不足,由职工债权人自行补足。
职工债权人应配合提供补缴社保、医保所需材料。
(二)分配步骤
(略) 裁定认可本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顺序、比例将破产财产分配额支付给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债权人。
因本案存在未决诉讼,分配具体实施时间由管理人另行公告、通知。
(三)分配提存
1.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按本方案确定的顺序、比例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因诉讼等原因暂不能确认债权性质或金额的债权,管理人按照债权争议的性质或金额计算对应的分配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将该债权对应的分配额予以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该债权人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或者该债权人受领分配后有剩余的,按照本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顺序和分配比例将剩余金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其他
债权人与临沂百货采购供应站互负债务的,债权人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前,需向管理人清偿相应债务。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向其支付或有权直接从其分配额中予以扣除相应债务金额。
五、特别说明
(一)债权人在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因诉讼、仲裁导致债权变动的,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额及债权性质为准,管理人对相应债权进行调整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顺序、规则计算清偿。因诉讼、仲裁导致债权认定的基础事实发生变化的,以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基础事实为准,管理人对基础事实变化涉及的相应债权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顺序、规则计算清偿额并予以预留。
(三)预留费用如有剩余,管理人将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顺序、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四)临沂百货采购供应站应收款收益权已进行十四次拍卖,尚无人竞拍。应收款收益 (略) 置收入或新发现破产财产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如有剩余,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顺序、比例进行追加分配。
临沂百货采购供应站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附:《临沂百货采购供应站破产债权清偿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