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2〕74号
公示
当事人: (略)
类别: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住所: (略) 平泉镇双桥小学地下
2022年3月14日接到投诉举报中心案件转办通知书,投诉人投诉称:2022年3月8日,本人 (略) 的福满家平泉双桥店处选购商品,看到一款标有“免淘”,“本品米...含丰富的微量元素,被誉为米中佳品,长期食用有益健康,是家庭首选的健康主食”的“秋田小町大米”(10KG/袋),购买4袋,支付金额*。购物小票和实物详情请见附件。被投诉人销售“秋田小町大米”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使用过期作废的标准GB1354(该标准已于2009年10月1日废止);2、普通大米虚假宣传“免淘”;3、无生产日期;4.违法宣称“含丰富的微量元素,被誉为米中佳品,长期食用有益健康,是家庭首选的健康主食”。2022年3月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队执法人员王安宝、张凤安就投诉人反映的情况 (略) 双桥店进行调查核实, (略) 双桥店店长赵艳红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向其说明了投诉内容。在赵艳红店长陪同下共同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双桥店经营有两种规格的“秋田小町大米”,一种是10KG/袋 、一种是22.5KG/袋。两种“秋田小町大米”都是塑编袋包装,包装标签标示的内容是:“正面;免淘、东北特产、秋田小町松花江水大米、福、净含量10kg 或22.5kg、 (略) 岔路 (略) 、地址: (略) (略) 岔路口镇新生村王家屯、背面:产品简介:本公司产品产自肥沃的黑土地,得天独厚的土资源、充足的稳定阳光、健康水灌溉、显著的昼夜温差值、超长孕育期,科学种植培育,造就我公司产品独特的优良品种。本品米粒晶莹剔透,具有蒸煮后清香四溢,松软可口、有弹性、凉后不回生等特性;含丰富的微量元素,被誉为米中佳品。长期食用有益健康,是家庭首选的健康主食。生产日期:2022/02/12和22/01/06;蒸煮方法。产品说明:品名:大米;原料:水稻;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执行标准:GB/T 1354;质量等级:粳米一级;产地: (略) ;储存方法:阴凉、通风、干燥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营业成分表:项目 每100克(g) 营养素参考值%,能量、1400千焦(KJ) 17%;蛋白质、5.7克(g)、9%;脂肪、0.0克(g)、0%;碳水化合物、76.3克(g)、25%;钠、0毫克(mg)、0%。当事人现场提供了 (略) (略)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 (略) (略)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022年1月至3月16日 “秋田小町大米”,10KG/袋 和是22.5KG/袋销售明细;四份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中杂质总量是零;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秋田小町大米”(10KG/袋和22.5KG/袋)包装袋标签的照片;提取了价签的复印件。“秋田小町大米”22.5KG/袋 ,特价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6日*/袋,原价*;“秋田小町大米”10KG/袋,特价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6日*/袋,原价*。2022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悦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中杨悦确认当事人2022年3月4日购进的“秋田小町大米”,包装标签就是执法人员2022年3月16日现场检查看到的新包装的标签。投诉人购买 “秋田小町大米”时的标签,是当事人在2022年3月4日以前经营的旧版标签。旧标签内容与新标签内容基本一致,差别是执行标准是GB1354,,生产日期标注的是021/11/04。当事人自2021年10月开始经营“秋田小町大米”,22.5KG/袋的共购进40袋,销售27袋,2022年3月16日检查后退货13袋,其中2021年12月31日购进20袋,进价119元/袋,销售价*/袋,2022年3月4日购进20袋,进价120元/袋,销价搞特价是*/袋,销售货值*,退货货值1560元;10KG/袋的共购进40袋,销售20袋,2022年3月16日检查后退货10袋,其中2021年10月22日购进20袋,进价58元/袋,销售价*/袋,2022年1月7日购进10袋,进价58元/袋,销价*/袋,2022年3月10日购进10袋,进价58元/袋,销价搞特价*/袋,销售货值2261元,退货货值580元;合计货值*,获利*,缴税*,实际获利*。
经查证,当事人自2021年10月开始经营“秋田小町大米”,当事人2022年3月4日之前购进的“秋田小町大米”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是GB1354,标示的生产日期是021/11/04,当事人自2021年10月开始经营的“秋田小町大米”标签都标示有“含丰富的微量元素,被誉为米中佳品,长期食用有益健康,是家庭首选的健康主食”的内容,在标签标示中声称“含丰富的微量元素”,在标签中未标出3种以上矿物质和3种以上矿物质含量符合“富有”的数值。当事人自2021年10月开始经营“秋田小町大米”,22.5KG/袋的共购进40袋,销售27袋,2022年3月16日检查后退货13袋,其中2021年12月31日购进20袋,进价119元/袋,销售价*/袋,2022年3月4日购进20袋,进价120元/袋,销价(特价)是*/袋,销售货值*,退货货值1560元;10KG/袋的共购进40袋,销售20袋,2022年3月16日检查后退货10袋,其中2021年10月22日购进20袋,进价58元/袋,销售价*/袋,2022年1月7日购进10袋,进价58元/袋,销价*/袋,2022年3月10日购进10袋,进价58元/袋,销价(特价)*/袋,销售货值2261元,退货货值580元;合计货值*,获利*,缴税*,实际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人提供的当事人经营的“秋田小町大米”包装标签照片二张、购物小票复印件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秋田小町大米”标签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实;
(2)、2022年3月16日,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页、授权委托书一页,证明了委托代理人身份和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3)、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秋田小町大米”有两个品种,即10KG/袋和22.5KG/袋。证明当事人经营“秋田小町大米”标签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实;
(4)、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 (略) (略) 粮油商品区拍摄的“秋田小町大米”包装标签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了经营“秋田小町大米”及经营的“秋田小町大米”标签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实;
(5)、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福满家新品协议书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秋田小町大米”开始时间的事实。
(6)、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当事人价签复印件2页,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秋田小町大米”销售价格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页、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页、 (略) 进货验收单及进销货台账复印件10页,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及进货单价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秋田小町大米”22.5KG/袋和10KG /袋销售明细二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秋田小町大米”货值、获利的事实;
(9)、 (略) 物流信息跟踪表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秋田小町大米”退货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税费缴纳情况说明一页及完税证明复印件六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秋田小町大米”完税的事实;
(11)、2022年4月24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秋田小町大米”标签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实及货值金额、获利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秋田小町大米”标签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当事人经营的“秋田小町大米”生产日期标注为021/11/04的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3“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介标示形式》C.3日期的标示: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秋田小町大米”执行标准标示为GB1354,是失效的标准,现执行的标准是GB/T135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0“产品标准代号,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秋田小町大米”在标签标示中声称“含丰富的微量元素”,但当事人标签中未标示微量元素的种类和数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GB/*-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5.2“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C1。C1中矿物质(不包括纳),含量声称:高;或富含×;含量要求:每100g中≥30%NRV,每100ml中≥30%NRV或420KJ中≥10%NRV;限制性条件:富含“多种矿物质”指3种和(或)3种以上矿物质含量符合“富有”的声称要求。”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的食品标签没有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22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规定有效期内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询问,如实提供检查资料,承认违法事实,及时退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略) 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建议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0.6)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秋田小町大米”标签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场监督管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公章)
2022年5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