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SCJY-2023-1017
宜宾三江新区社会事业局(宜宾人力资源服务产
业园企业入驻区改造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宜宾)
宜宾三江新区社会事业局
宜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四川 (略)
共同编制
2023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4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6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28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31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2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3
第九章 评审方法 54
第十章 采购合同(草案) 63
第一章 磋商公告
四川 (略) 受宜宾三江新区社会事业局(宜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委托,拟对位于宜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29号楼四层的宜宾三江新区社会事业局(宜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企业入驻区改造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SCJY-2023-1017
2.采购项目名称:宜宾三江新区社会事业局(宜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企业入驻区改造项目)
3.采购人:宜宾三江新区社会事业局(宜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 (略)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已落实;金额:*.09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一个包(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磋商邀请在“宜宾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5个自然日。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现任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4.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cn)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6.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1、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参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3年 10 月 9日至2023年 10 月 13日上午9:00- 12:00,下午14: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 (略) ( (略) 翠屏区酒圣路21号)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可现场或者网上(远程)报名,*@*q.com,供应商在购买磋商采购文件时必须携带下列有效证明资料如下:
1、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供应商报名登记表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未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 10 月 18日10:00分(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 10 月 18日10:00分(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 (略) ( (略) 翠屏区酒圣路21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宜宾三江新区社会事业局(宜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 (略) 翠屏区港园路西段7号
联 系 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 (略)
开户银行:宜宾农村 (略) 二岗支行
账 号:5968 0110 0000 10700
通讯地址: (略) 翠屏区酒圣路21号
邮 编:*
联 系 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限制。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2 | 采购预算 | 采购预算:*.09元(大写:***万*仟*佰***元零*分);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
3 | 最高限价 | 最高限价:*.09元(大写:***万*仟*佰***元零*分);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标报告中记录。 |
4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5 | 是否允许分包 |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6 |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 |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考察及标前答疑。 |
7 |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 |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
7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大大低于采购预算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有权利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 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 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 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负责人,自然人则为本人)或者其被授权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 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8 | 评标情况公告 | 1.供应商磋商结果等在“宜宾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结果公告上予以公告。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9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无效) |
10 | 响应文件分数 |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资格性响应文件副本2份;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其他响应文件副本2份;电子文档u盘一份。 |
11 | 投标保证金 | 金额: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12 | 履约保证金 | 金 额:成交金额5%。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100%或者保函担保占100%。担保银行应为国 (略) ,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 |
13 | 采购文件咨询 |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 |
14 | 投标人对磋商文件 提出质疑的时间 | 报名成功并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
15 |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 | 1~3人。 |
16 |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 联系人: 吴先生 联系电话:* |
17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在“宜宾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 (略) 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 地址: (略) 翠屏区酒圣路21号 |
18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 (略) 答复 联系人: 吴先生 联系电话:* 地址: (略) 翠屏区酒圣路21号 邮编:*。 |
19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招标过程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招标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 吴先生 联系电话:* 地址: (略) 翠屏区酒圣路21号 邮编:*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12:00前,逾期不予受理。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时间: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时间:为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次日后七个工作日内。 注: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 ②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③投标人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
20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采购人。 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21 | 招标服务费 | 1.以预算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服务费,需求论证费按实计算。(请供应商自行将代理服务费计算进入报价成本中)。 2.收取方式: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 理机构。 |
22 | 建设资金拨付 | 除农民工工资通过中标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外,其余项目资金必须划拨至中标企业基本账户。工程款的支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
23 | 依法纳税和 交纳工会经费 | 中标单位应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 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府函〔2014〕179号)文件的要求,依法纳税。同时,中标单位应参照《工会法》和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行业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工发〔201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
24 | 合同价款支付 相关约定 | 以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作为工程进度款拨款依据。否则,不予拨付相关款项。 项目业主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并结合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项,且不得超进度支付款项,每次支付进度款应该完成相关资料齐备(包括各种工程技术和计量资料)且按规定签字认可后进行。除农民工工资通过中标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外,其余项目资金必须划拨至中标企业基本账户。严禁未经核实工程计量而进行预估计量,严禁工程完工后补签相关资料。 |
25 | 信用评价 | 参照《 (略)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略)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宜公管办〔2020〕12号)相关规定,若本项目采取综合评估法的,其信用标分值为零分,且所有经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均为零分 |
26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参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二、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供应商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证明材料,在评审时按照本项目综合评分法的规定进行加分。 |
27 | 备注 | 若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与投标人须知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附表为准。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工程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宜宾三江新区社会事业局(宜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 (略)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 (略) (略) 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 (略) 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5.7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6.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江安县门户网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实质性要求)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与正本内容保持一致。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负责人,自然人则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负责人,自然人则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参照《 (略)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实质性要求)
19.1 响应文件应该单独密封包装,其中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一个封装,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一个封装,电子文档一个封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章总则中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
24.1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3 本项目是否交纳履约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32.合同公告
*方实施、*方协助
33.合同备案
*方实施、*方协助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分项验收。
35.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办理采购资金支付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法律法规及《 (略)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参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略) 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0%(建议在10%-20%区间)。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2.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本项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或XX 产品清单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供应商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
2、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3、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1)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注:
1.本章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 (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供应商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
(2)体现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①可提供近三年(任意一年)供应商经审计的完整有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②也可提供近三年(任意一年)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 (略) 章程(复印件);⑤非营利性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为准;⑥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⑦也可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能力情况说明或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或声明函(格式自拟)。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原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注:如经核实属虚假承诺的,将做无效投标处理)。
二、供应商应当提供的其他类似效力证明材料
1、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用提供证明材料。
2、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供应商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3、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1)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注:
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并且是有效的证明材料。除供应商自愿。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宜宾三江新区社会事业局(宜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企业入驻区改造项目)。
(2)工程内容:对宜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29号楼四层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
二、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最高限价:*.09元(大写:***万*仟*佰***元零*分)。
三、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
(一)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服务及售后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工期、及后期服务做出详细、完整的承诺。(提供承诺函)
2.报价要求:本项目合同按固定单价包干。固定单价包干应是项目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含但不限于:所有货物材料、建渣、人工费、人工转运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设计评审费、验收费等各项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3.材料要求:按要求供应施工材料,所有材料均为符合国家质检部门及生产厂商的质量要求的全新货物。
4.质量要求:按采购人提供的有关设计说明、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要求进行施工,达到或超过国家规范和相关质量要求。
5.漏项工程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工程的,该漏项工程作为本项目本章采购需求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和供应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签订不超过成交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
6.《工程量清单》要求的所有内容,详见附件。
7.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含售后服务)发生的所有安全问题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三)质量检验
1.完全按照采购人提供的有关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2.施工过程中出现隐蔽施工的,隐蔽项目完工后先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3.对于本工程原材料进场检验、隐蔽工程、施工关键工序等由采购人委托的监理进行全过程旁站式监理,确保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影响工程质量的,供应商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4.对部分项工程分阶段进行验收。
四、★商务要求
1.履约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40日。
2.质保期:不低于1年。
3.付款方式:进场支付合同金额的15%,工程量完成 50%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50%,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0%。(具体以合同为准)
4.资料要求:验收合格后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给予采购人备案,若有图纸资料还须提供纸质及电子版。
5.服务要求:按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质保及售后服务。
6.验收方式:本项目采取分项验收,按(财库(2016)205号)文件要求、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5%,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8.其他未尽事宜,在合同中明确。
注: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一、项目要求:
1. 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文件资格性要求;
2.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能实质性偏离磋商文件的技术和商务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3. 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将视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二、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1.参加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 磋商内容:
1.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价格;
2.相关专利、专有技术、商务等情况说明;
3.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供应商报价;
2.采购需求的技术、商务、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3.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四、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注”的部分,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可以删除,也可以保留。
五、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涉及“法定代表人”的描述,在非法人机构参与磋商情况下可修改为“负责人”,在自然人参与磋商情况下可修改为“本人”。
六、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涉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地方,在自然人参与磋商情况下可删除,仅由自然人本人签字即可。
七、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装订。
正本或副本
资格性响应文件
包号:XX包(如有)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自拟)
一、声明函(实质性要求)
致:
我公司参加XXXXXX 项目(采购编号:XXXXXX )投标,现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要求提交以下资格性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为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
1.
2.
3.
……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二、承诺函
致: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本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未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
五、如果有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八、同时也满足本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供应商的其他资格性条件,未参与本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不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九、本单位在磋商截止日前被财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的有xx次。
十、本单位在磋商截止日前被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的有xx次。
十一、我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十二、我单位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cn)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注:1.本承诺函为参考格式,投标人可提供自有格式的承诺函。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
本授权声明:XXX(供应商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采购编号: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被授权人在响应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供应商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 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身份证号:
授权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
联 系 电 话 :手机:
供应商单位通信地址:
注:1.如法定代表人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响应文件中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加盖供应商公章。
2.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加盖供应商公章。
四、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致: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
附:1.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或银行对账电子底联复印件或保函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五、其他
正本或副本
其他响应文件
包号:xx包(如有)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一、响应报价函
致: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工程,总报价为人民币XX元(大写:XXX)。。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相关规定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XX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XX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二、分项报价明细表(实质性要求)格式自拟。
注:1.供应商必须按需求工程量清单逐一报价,不得有缺项漏项,否则视该项免费为采购人提供工程。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响应报价表”报价合计相等。
3.供应商报价应综合包括材料、人工、制作、损耗、安装、调试、运输、保管、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利润、税金、风险等一切费用。
4.根据中标人“最终报价”中投标总价与“第一次报价”总价下浮比例,分别调整分项报价明细表中的单价及总价,调整工作在中标后及结算中完成。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参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四、技术应答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响应/偏离 |
注:1. 供应商应当把招标项目的全部技术要求列入此表并逐一应答,列明是响应、正偏离或负偏离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供应商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五、商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响应/偏离 |
注:1.供应商应当把招标项目的全部商务要求列入此表并逐一应答,列明是响应、正偏离或负偏离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供应商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六、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七、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 XXXX
八、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学历学位 | 专业 | |||||
管理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售后服务人员 | |||||||||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九、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资料
(本项目的技术方案集中在此部分应答)
最后报价及承诺书(现场填写)
项目名称 | |
采购编号 | |
投标总价 | 总价:¥元(大写: ) |
工期 | |
其他承诺 |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
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
2、通过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磋商;
3、第一轮报价表装入响应文件,第二轮及以后的报价表不装入响应文件,加盖供应商印章后带到递交响应文件地点,现场填写报价;
4、第二轮及以后的报价表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现场监督人员;
5、具体报价轮次由磋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最后报价不能超过最高限价及第一次报价,否则按无效处理;
第九章 评审方法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价格、技术、商务等。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总分100分)
序号 | 评分因素 及权重 | 分值(分) | 评评审标准 | 备注 | ||
11 | 报价 | 20% | 20分 | 1.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服务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报价)×30%×100; 注:1.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报价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共同评审因素 | |
22 | 施工组织设计 | 56% | 56分 | 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7分) 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前提下,按照项目实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框架、统筹技术和资源、兼顾本项目技术工艺和可操作性、本项目施工组织与经济合理性匹配等情况进行评审。 方案优秀得7分;方案良好得4分;方案一般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2.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7分) 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前提下,按照项目实际完善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及施工重点、难点的理解与分析;施工总体部署;施工总平面布置情况;主要施工方法、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测量、基坑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及支架工程、混凝土工程、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季节性施工等)进行评审。 方案优秀得7分;方案良好得4分;方案一般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7分) 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前提下,按照项目实际完善施工质量目标及其分解、项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保障、质量通病防治、质量管理控制点、质量保障措施情况进行评审。 方案优秀得7分;方案良好得4分;方案一般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4.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7分) 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前提下,按照项目实际完善安全文明管理体系及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整体措施及方案已完工程保护措施、分期施工的安全保证措施、危险源分析、应急预案、安全管理计划、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控制措施进行评审。 方案优秀得7分;方案良好得4分;方案一般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5.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7分) 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前提下,按照项目实际完善环境管理目标、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环境保护施工管理制度、环境卫生措施、环境污染控制措施、环境管理目标、环境控制措施、环保应急预案、周边环境协调进行评审。 方案优秀得7分;方案良好得4分;方案一般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7分) 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前提下,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完善总工期及其分解、施工顺序和空间组织、分批分期实施进度计划安排、关键线路、进度计划检查、进度计划纠偏、进度计划的保证措施进行评审。 方案优秀得7分;方案良好得4分;方案一般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7.资源配备计划(7分) 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前提下,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完善施工准备阶段人材机配备计划、施工期期人材机等配备计划、收尾期人材机等配备计划进行评审。 方案优秀得7分;方案良好得4分;方案一般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8.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与措施(7分)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论述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与措施等配备计划进行评审。 方案优秀得7分;方案良好得4分;方案一般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以评审专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响应文件情况独立评审为准。 | 技术评审因素 | |
3 | 项目管理机构 | 12% | 12分 |
注:以上人员均需要提供在职证明材料。 | 共同评审因素 | |
4 | 业绩 | 12% | 12分 | 每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得3分,本项最多得12分,未提供不得分。(类似业绩是指装修建筑工程)。 注: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本项目满分为8分。 | 共同评审因素 |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十章 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号。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采购人(*方):
供应商(*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zz项目(项目编号:)的《磋商文件》、*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总价:
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单价不变,*方无须另向*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验收: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参照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根据国家相关的施工规范及行业验收规范、标准执行。
三、付款方式:
*******。
四、质量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五、违约责任:
*方违约责任
*方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对*方的工作量进行组织验收。
*方违约责任
*方如不按*方通知的进场时间进场;不按国家施工规范作业,二次提出后不整改;完成后一天内未完成均称为违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凡违约履约保证金,均不退还,已完成工作量是按实结算。
六、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 (略) 起诉。
七、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方2份,*方2份、采购代理机构2份。
*方: (盖章)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履约担保
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名称):
鉴于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___年___月___日递交的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
预付款担保函
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根据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
(附件内容及格式招标人自拟)
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