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我县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黑 (略) 生产的巴拜泉水博士饮用天然苏打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食 (略) ( (略) 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BCS#),该报告显示食品名称:巴拜泉水博士饮用天然苏打水,商标“巴拜泉水博士”,规格型号300ml/瓶,生产日期2023年4月11日,标称生产者名称黑 (略) ,经抽样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生产者信息:黑 (略) ,地址:拜泉县永勤乡荣胜村。
(二)风险控制措施
(略) 场 (略) 已对生产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黑 (略) 生产的巴拜泉水博士饮用天然苏打水163箱(生产日期2023年4月11日),均已全部销售,生产者已组织对销售产品实施召回工作。
(三) (略) 置情况
(略) 场 (略) 于2024年8月30日对黑 (略) 进行了立案调查。黑 (略) 生产的不合格巴拜泉水博士饮用天然苏打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知道其生产的巴拜泉水博士饮用天然苏打水不合格后态度端正立即通知销售商下架,主动召回,及时止损,排查原因,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适用从轻情形:“对于货值金额不足#元,#元(含)到6.#元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市 (略)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 (略) 罚:(二) (略) 场监督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拟给 (略) 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据前款规 (略) 罚。”的规定,建议对 (略) 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5.#元。( (略) 罚决定书编号: (略) 罚([2024]255号)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 (略)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