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 (略) :
2024年7月11日,宋小伟(身份证号码:140************431) (略) 场 (略) 反映本 (略) 登记,并提交相应申诉材料。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你单位于2017年6月8日取得的设立登记中,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信息系冒用了宋小伟(身份证号码:140************431)的身份信息,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略) 场主体登记。
莒 (略)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略) 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此 (略) (略) 登记 (略) 场交易安全,属于较重违法情形。
因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采取直接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11月25日通过莒南县 (略) 公告《莒南县行政 (略) 关于撤销莒 (略) 设立登记告知书》,你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2017年6月8日莒 (略) 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莒南县行政 (略)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