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标题:中交三公局珲乌项目外加剂采购招标公告
公告内容:
招标公告
中交第 (略)
国道珲阿公路延吉至安图段改建项目02合同段
项目经理部物资采购
(外加剂)
招标编号:三公局2023.67.1-总-外加剂(珲乌项目)
1.招标条件
中交第 (略) 国道珲阿公路延吉至安图段改建项目0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资金已落实,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对工程需用外加剂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组织单位为中交第 (略) ,招标人为中交第 (略) 国道珲阿公路延吉至安图段改建项目0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项目概况、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项目路线全长10.29 公里,含隧道2座,共1100m;桥梁8座,共1466m;立交1处,共67m;路基11段,共7657m。桩基148根,预制30m箱梁135片,预制20m箱梁18片,挖方36.1万方,填方48.2万方。公路等级采用双向二车道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60km/h,标准路基宽度为10m。
2.2招标内容
外加剂(详细规格型号及交货地等见附表《物资需求一览表》)。
2.3特别说明:因项目部分工程量正在核算中,招标物资数量为暂定,最终以到场验收量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要求:
3.1.1.符合《中国 (略) 供应商管理细则》中公司供应商的准入标准;
3.1.2.生产厂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企业注册时的实缴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3.1.3.生产厂家生产能力要求:生产线反应釜容量不小于30立方,拥有自检试验室,且应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国内复配站或者生产基地不少于5个,如果少于5个,则距离项目800公里范围内有复配站或者生产基地,复配站或者生产基地具有相应的出厂质量标准检测条件;
3.1.4.体系认证要求:企业应拥有完整的“三标管理体系”认证,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同时,具备*级资质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3.1.5.合作业绩要求:企业应属 (略) 及以上层级供应商网络内,近 (略) 工程项目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供货合作业绩,企业年综合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1.6.技术服务要求:企业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调试、复配、及时解决技术问题、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拥有专业化的服务管理团队,人员服务意识及水平处于行业内的领先水平。
3.1.7.履约服务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2营业范围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企业法人;具有招标物资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和中交集团内部贸易商;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2.1.生产能力要求:提供物资满足项目所需,确保保质保量供应。
3.2.2.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2021年-202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在信用评价、抽样检验、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近一年(开标截止日期前一年)未出现过因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记录;投标人未处于中交第 (略) 处罚期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一年 (略) 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不存在通过“信用中国”(http://**.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3.2.3履约服务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3本次招标不接受组成联合体投标。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5允许生产商或中交集团内部贸易商参与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6各投标单位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重复的,平台所留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相同的,投标文件相同或相似的,涉嫌围标串标,直接作废标处理,并列入黑名单,两年内禁止投标;涉嫌围标造成招标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3.7混凝土外加剂生产厂家准入条件
3.7.1产品须经过交通运输部*级以上资质检测部门的检测或具备行业资质,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的规定;
3.7.2原材料验收手续齐全,有出厂质量证书及进场检测报告;
3.7.3必须有专业的试验室,试验检测设备应通过计量检定,能够满足开展原材料检测、与生产工艺同条件试配、外加剂各种性能检测所需;认真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有完整的试验原始记录;
3.7.4企业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调试、复配、及时解决技术问题、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拥有专业化的服务管理团队,人员服务意识及水平处于行业内的领先水平。
3.8.满足以上条件有意参与的投标人,请与项目物资装备部负责人联系。投标人缴纳标书款后在公告截止2天内携带样品前往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适配试验,项目试验室出具试配试验报告,适配试验结果由项目总工程师、物资装备部、试验室和投标人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掺量。在评标过程中,适配结果将作为评标依据,适配结果不合格或未参与适配的单位符合性检查不通过。
3.9特别提醒:本次招标设置最高限价为*元(含税总价)(大写:*佰***万元零角零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投标人于2023年6月21日16:00时至2023年06月30日16:00时通过远程登录电子化平台: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点击参与并下载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购买:本次招标不收取标书费。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5.1 本次招标采用线上开标的方式,投标人通过远程登录电子化平台(网址: http://**)上传投标文件,请上传(1)PDF版投标文件,详细可以参照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中供应商注意事项。
(2)投标报价页(请签字盖章扫描上传)。递交的时间为:2023年07月11日16:00时前。递交时间即为上传成功时间。逾期未上传成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07月11日16:00时前,2023年07月11日16:00时开标。
5.2逾期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整标 20000 元。
5.4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的形式,于2023年07月11日16:00时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银行账户详见招标文件)。
5.5在汇款单据上注明“中交三公局珲阿项目外加剂投标保证金”。 ( (略) 账户进行汇款、且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发至招标人指定邮箱并与招标联系人进行确认,投标保证金中交第 (略) (略) )
账户名称:中交第 (略)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马甸支行
帐 号: 01-10-*-01
6. 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进行。
7. 招标人信息
招标组织单位:中交第 (略)
招标人:中交第 (略) 国道珲阿公路延吉至安图段改建项目0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公司地址: (略) 顺义区国门商务区鑫 (略) 3号楼
项目地址: (略) 延边朝鲜族 (略) 老头沟镇
售标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10-*
售标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10-*
电子邮箱:*@*q.com(标书款凭证发送邮箱)
供应商注册、合作意向申请:
公司联系人:赵占国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王宏搏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q.com(投标保证金凭证发送邮箱)
备注: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汇至不同的账户。且只能用投标单位转款,不能个人账户打款及借用其他账户打款。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收货人 | 交货条件 | 交货期 |
1 | 外加剂 | 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 | t | 350 | 项目指定地点 | 项目指定收货人 | 符合各项质量、技术指标,工地现场验收交货 | 至工程竣工结束 |
备注:1.减水剂:掺量不能仅靠过磅收料数量结算,也应结合混凝土胶凝材料的使用量,不同标号混凝土按照平均掺量不超1.1%倒推复核结算,满足不同标号混凝土和易性、坍落度等技术指标的同时,减水剂掺量不受地材影响而调整,超出量由生产厂家承担,并且项目部试验室应根据减水剂生产厂家适配时的留存样品,重新适配验证减水剂质量。有条件的项目试验室可应用凝胶色谱仪(GPC)快速检测进场减水剂组成成分。减水剂掺量(%)=减水剂重量/胶凝材料(水泥、矿粉、粉煤灰)总重量 * 100%。GB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 GB/T8077-2012《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GB50119-201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相关标准。 |
招标物资与包件划分
结算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方向*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定金,定金在*方交货后抵作货款。
2.结算手续:货到现场,经*方清点、验收合格后,依据签收单,每月15 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16 日至本月15 日,结算经*方单位审批后生效。
3.物资结算后18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本期结算总价款的70 %;剩余27 %在供货完毕且办理最终结算后,以√ 方式付清。打“√”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 √ )网银转账支付;
( )银行票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 )供应链支付工具:E信通、云信等。
票据期限:()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
*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汇、支票、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电子金融类产品等方式,*方不得拒绝,任何支付方式均视同现金支付,且由*方承担贴息等相关费用,*方不承担除合同价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保修(质)金条款据实选择,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不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 %作为保修(质)金,按月 在每期结算中扣除。双方在最终结算12个月内按规定返还,*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方支付。
若质保期内因*方供应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给*方造成损失的,*方有权在保修(质)金及剩余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5.*方负责开具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开具时间和要求以*方通知为准。*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方开具的发票不及时、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方需依法向*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等。
6.合同采购物资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如果*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由*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7.若国家调整相关税率,则根据国家相应政策通过“不含税价款不变,调整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方式,签订税率调整协议来调整含税单价或含税合同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