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略) (略) 分布式光伏项目(包3)
第二次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重 (略) (略) 分布式光伏项目(包3)”(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如下:
一、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涉及的建设地点及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第一章:2.1条、2.2条,第二章前附表:1.1.5条、1.1.6条,第四章:2.2条、2.3条,第五章:1.1条、1.2条):
原条款:
建设地点:重 (略) 所 (略) 理厂(本分包)(涉及秀山、酉阳、黔江、彭水、武隆、南川、綦江、万盛、江津、永川、荣昌、大足、铜梁、潼南、合川、北碚、璧山、渝中、沙坪坝、大渡口、巴南、九龙坡、 (略) 等 (略) 县,共计57 (略) 理厂,总设计规模229.(略)吨/天)。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本项目拟在重 (略) 所属条件适合 (略) 理厂及附属加压站、泵站、综合楼等建、 (略) 域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重 (略) 所 (略) 理厂(本分包)共计57座,2023年总用电量为(略)kwh,总设计规模为229.(略)吨/天,其中设计规模0.(略)吨/天(不含0.(略)吨/天)以 (略) 理厂5座,设计规模0.(略)吨/天(含0.(略)吨/天)--(略)吨/天(不含(略)吨/天) (略) 理厂10座,设计规模(略)吨/天(含(略)吨/天)--(略)吨/天(不含(略)吨/天) (略) 理厂38座,设计规模(略)吨及以上规模 (略) 理厂4座。招标人初步测算,可安装分布式光伏面积约为(略)平方米(未计算5 (略) 理厂附属泵站及设计规模0.(略)吨/天以下 (略) 理厂)。(注:最终以中标人现场踏勘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共同确定的分布式光伏可装机面积及设计方案为准。)。
修改如下:
建设地点:重 (略) 所 (略) 理厂(涉及永川、渝北、荣昌、璧山、黔 (略) )共计5 (略) 理厂。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本项目拟在重 (略) 所属永 (略) 理厂(示范厂)、九曲 (略) 理厂、荣 (略) 理厂、璧山观音 (略) 理厂、黔 (略) 理厂共计5 (略) 理厂及附属加压站、泵站、综合楼等建、 (略) 域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 (略) (略) 理厂(示范厂)设计规模(略)吨/天,2023年总用电量为(略)万kwh; (略) 九曲 (略) 理厂设计规模(略)吨/天,2023年总用电量为992.(略)kwh; (略) (略) 理厂设计规模(略)吨/天,2023年总用电量为(略)万kwh; (略) 观音 (略) 理厂设计规模(略)吨/天,2023年总用电量为702.51 万kwh; (略) (略) 理厂设计规模(略)吨/天,2023年总用电量为565.(略)kwh。招标人初步测算,可安装分布式光伏面积约为11.(略)平方米。(注:最终以中标人现场踏勘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共同确定的分布式光伏可装机面积及设计方案为准。)。
二、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涉及的合作期限及装机容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第一章:2.4条,第二章前附表:1.3.3条,第四章:2.3条、2.5条,第五章:1.4条):
原条款:
(1)2.4 合作期限:运营期:25年(自各 (略) 发电之日起分别计算);建设期: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全部建设工作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装机容量≥33MWP及保证本分包内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略) 理厂数量覆盖率不低于80%。
(2)1.3.3运营期:25年(自各 (略) 发电之日起分别计算);建设期: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全部建设工作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装机容量≥33MWP及保证本分包内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略) 理厂数量覆盖率不低于80%
(3)2.3项目装机要求:本项目计划总装机容量不低于33MWP(实际装机容量 (略) 容量为准),及保证本项目内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略) 理厂数量覆盖率不低于80%。
2.5本项目合作期限:运营期为25年(自各 (略) 发电之日起分别计算);建设期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全部建设工作。
(4)1.4 合作期限:运营期:25年(自各 (略) 发电之日起分别计算);建设期: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全部建设工作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装机容量≥33MWP及保证本分包内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略) 理厂数量覆盖率不低于80%。
修改如下:
合作期限:运营期:25年(自各 (略) 发电之日起分别计算);建设期:合同签订之日起按下表时间要求完成各阶段建设工作,特殊情况下部分工作内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的,可以适当顺延,但建设期间的全部工作内容完成时间不得超过合同签订之日起180天:
序号 | 工作内容 | 时间要求(天) |
1 | 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获得沟通确认 | 20 |
2 | 办理供电接入、投资备案等前期手续 | 15 |
3 | 光伏板、逆变器、支架结构等生产及运输 | 45 |
4 | 项目施工 | 90 |
5 | 项目竣工验收(投入正式运营) | 10 |
小计 | 180 | |
6 | 项目结算、决算及审计 | 60 |
同时保证在本分包要求 (略) (略) 理厂(示范厂)、 (略) 九曲 (略) 理厂、 (略) (略) 理厂、 (略) 观音 (略) 理厂、 (略) (略) 理厂共计5 (略) 理厂内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且保证装机容量≥6MWP。
本项目质量标准及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典型设计》(2012 (略)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略))、《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略)) 、《 太 阳 能 资 源 等 级 总 辐 射 》 ((略))、《 太 阳 能 资 源 评 价 方 法 》((略))、《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等国家、电力行业有效版本的相关标准,规程、规范及规定,并充分考虑光伏组件对项目建筑物的安全载荷影响,确保光伏组件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25 年
(1)组件:采用单晶硅高效组件,选用N型(TOPCon)电池,且同时要求采用全熏黑无表框光伏面板。
三、对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7.其他要求:投标人须承诺:
原条款:
①在 (略) ,并同意招标人在运营期内有权按公允评估值进 (略) 股权。修改如下:
①在 (略) ,并同意招标人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回购本项目资产或(略)方单独 (略) 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格以经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5.信誉要求:
原条款:
(2)自2021年07月01日至本项目中标合同签订日为止,若投标人在参加各类招投标活动及中标合同履行有效期内(包含但不限于重 (略) (略) 及全资或控股企业)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与业主签订合同、交付的产品及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等不良行为,以及自2019年07月01日至本项目中标合同签订日为止近5年可归责于投标人的重伤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以有权部门出具 (略) 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通报等为认定依据)和近5年因投标人及其相关方【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雇员、分包商等】原因造成安全环保事故的,招标人有权 (略) 理或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终止合作关系,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费用、责任等均由投标人承担;
修改如下:(2)自2021年07月01日至本项目中标合同签订日为止,若投标人在参加各类招投标活动及中标合同履行有效期内(包含但不限于重 (略) (略) 及全资或控股企业)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与业主签订合同、交付的产品及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等不良行为,招标人有权 (略) 理或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终止合作关系,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费用、责任等均由投标人承担;
五、对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7.3.1履约担保、建设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原条款:
2.金额: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在建设期收取,金额为(略)元(人民币)。
修改如下:
2.金额: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在建设期收取,金额为(略)元(人民币)。
六、对本项目退出机制细化、明确如下:
1. 细化项目 (略) 径:在项目合作期限内,(略)方有权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回购本项目资产或(略)方单独 (略) 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格以经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 中标人违约退出安排:若中标人在建设期内违约且未按期整改到位(如:项目未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备案;未按期完成建设;未通过项目验收;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则触发退出机制,项目资产应由中标人在30天内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招标人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且招标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作为违约金;若中标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拆除、取回项目资产并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的,则招标人有权聘请第三方承担上述拆除及恢复原状工作,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若中标人在运营期内严重违约(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价格机制;未按约定向招标人支付相关费用且逾期半年以上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每发生一项(次),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支付项目总投资额2%违约金。中标人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违约的,招标人有权回购中标人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回购价格按招标人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的90%确定。
3. 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因政策法律变动、政府行为(包括规划调整、征收征用、特许经营权收回/到期不续)等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招标人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不构成招标人违约。招标人将协助中标人办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承继/项目回购、政府主管部门的终止补偿或赔偿(如有)等事宜。
4. 运营期满后,中标人将项目资产(包含光伏电站、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以良好运行状态无偿移交给招标人。
七、按本补遗第五条“对本项目退出机制细化、明确”同步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重 (略) (略)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3)合作协议(草案)”,具体详见本补遗附件。
八、进一步明确项目外部审批等事项责任如下:
本项目涉及需国家、市、区县等有关机构所有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安全、投资备案、设计审批、空域管理、安全环保等,由中标人负责办理,招标人可给与必要配合。若合作期内因有关机构要求需整改落实事项及其相关责任,由中标人自行办理、承担。
九、对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原条款2.7条:
2.7各潜在投标人最多可选择参投本次“重 (略) (略) 分布式光伏项目(包1/包2/包3)”中任意2个分包;如参投所有3个分包,则3个分包均 (略) 理。
注: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按所参投分包确定,如参投分包1,则项目名称为“重 (略) (略) 分布式光伏项目(包1)”,以此类推。
修改如下:
各潜在投标人均可选择参投本次“重 (略) (略) 分布式光伏项目(包1/包2/包3)”中任意分包;
注: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按所参投分包确定,如参投分包1,则项目名称为“重 (略) (略) 分布式光伏项目(包1)”,以此类推。
十、本项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的截止时间顺延,如下: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16时00分前提出。形式:在重 (略) (略) (http://**)指定位置提出。
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17时00分前。形式:在重 (略) (略) (http://**)指定位置发布。
十一、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顺延,如下:
1.投标文件的递交
1.1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11月4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投标人自行上传至重 (略) (略) (http://**);
1.2纸质版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11月4日09时30分至10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 (略) (略) 龙塔 (略) 256号。
1.3 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1月4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2.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1、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2024年11月4日10时00分前通过重 (略) (略) 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在线向金融机构申请并完成开具电子投标保函;2、以转账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小时(即2024年11月4日7时00分)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指定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注: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在本次补遗发布前发布的答疑、补遗与本次补遗不一致的,以本次补遗为准。
招标人:重 (略) (略)
2024年10月18日
请潜在投标人自行登录在重 (略) (略) (http://**)系统下载补遗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