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31日-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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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略) 1 (略) 生态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河 (略) 年产2000吨塑料制品项目 | (略) 扬芬港镇阙里墅村 | 河 (略) | 河北 (略) | 年产塑料制品2000吨,租赁现有土地面积*平方米,利用现有厂房及库房总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购置注塑机、拌料机、粉碎机等设备共计43台(套)。 | (1)废气: ①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本项目包括30台注塑机,每台注塑机配一个集气罩+软帘收集,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排放标准值。 ②搅拌、粉碎工序:废气经11个集气罩收集+1套“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2”处理后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处无组织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处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主要为冷却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3)噪声: 本项目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有注塑机、拌料机、空压机、粉碎机和风机等,生产设备采取选购低噪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满足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体废物: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收集后粉碎外售。废原料包装袋、废布袋、除尘灰,收集后外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②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液压油桶、废液压油桶、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满足危险废物处置参照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3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1276—2022)及相关法律法规 ③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四章“生活垃圾”之规定。 |
2 | 河北 (略) 新建年集中收集5000吨废三元催化剂项目 | (略) 开发区东高村村东裕华西道9号 | 河北 (略) | 河北 (略) | 项目总占地面积1350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层高>8米)建筑面积为1350平方米。购置叉车、天车、电子磅秤、除尘设备、光谱仪等设备6台(套)。年收集贮存转运废三元催化剂5000吨。 | (1)废气: 叉车尾气:叉车尾气主要来自于驶入、驶出时排放的少量尾气,且安装叉车尾气净化装置,尾气中污染物CO、NOX等少量污染物,间断不连续产生,由于叉车进仓库时间较短,汽车尾气产生量较少,因此本环评不对汽车尾气进行定量分析。厂内无自有运输车辆, (略) 运输车辆为国三叉车。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基本无影响。 (2)废水: 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地面拖洗废水,不外排,按危废暂存于本项目同类危废暂存区,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 (略) 排入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 本项目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有叉车、天车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房屋隔声等措施降噪。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职工生活废劳保用品,贮存过程拖洗废水、吸尘灰、废拖布暂存于危废间,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