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一、投标人资格涉及澄清与补充有3处: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页第4点第1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中,修改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包含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
2.招标文件附件3“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详见澄清附件。
3.招标文件附件4“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详见澄清附件。
二、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略)
地 址: (略) 新北 (略) 8-1号
联系方式:徐工 0519-*
纪委联系方式:*工 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