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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4)浙0411破2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曹某某等17人的申请,于2024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曹某某等17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你/你单位应于2025年4月1日前向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 (略) 嘉善县惠民街 (略) 818号国开商会大厦;邮政编码:(略);联系人:徐亮律师(略))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略)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4月7日14时30分 (略)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 (略) 络会议形式召开,具体召开方式由管理人再行通知,请债权人或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债权申报时与管理人徐亮律师(联系方式:(略))建立联系,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群并将相应情 (略) 报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略) (略) 络债权人会议并进行投票表决的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索取表决票,行使债权人权利。依法申报债权后,你/你单位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