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镇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的学习借鉴“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 (略) 中的积极作用,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我镇调解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略) 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共东营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略) 区为基本单元的矛盾纠纷 (略) 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镇 (略) 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 (略)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为依据,整合人民调解各项职能,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略) 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通过说服疏导、平等协商、自愿调解等方式,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略) 会稳定环境,促进纠纷各方自愿调解,合作共赢, (略) 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是人民调解工作得以巩固和发展的组织基础和前提条件。
1、建立北宋镇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成立由镇主要领导任主任,各 (略) 任副主任, (略) 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
2、调整优化北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凡是本辖区内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并及时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
3、巩固和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贴近群众,基础广泛,数量庞大,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基本形式,应作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重头戏”切实抓好。要在现有基础上,按照城乡体制改革要求,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4、建立完善企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
5、建立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的推动和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断丰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
(二)全面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建设。
1、抓好调解组织规范。要在全面整顿和规范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印章、固 (略) 标识、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工作制度、调解协议书格式。
2、抓好调解工作规范。要严格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使纠纷受理、工作程序、档案管理、调解文书、统计台账等各项工作尽快纳入规范化轨道。
3、 (略) 规范。设立相对固定的 (略) ,并使之既严肃又不失亲和力,场所要整洁、大方、有序,桌椅、名签的排列要统一。
4、抓好调解文书的规范。严格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中的调解文书格式,着重抓好调解文书的规范使用。
(三)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建立和完善下列七项制度:
1、岗位责任制。通过明确调解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使权、责、利密切结合。
2、纠纷登记制度。纠纷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者书面申请都应当进行纠纷登记,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记明登记日期。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将纠纷情况每月 (略) (略) 。
3、统计制度。人民调解工作统计制度主要内容有:
(1)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簿册;
(2)设立统计表;
(3)统一统计标准。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漏报、重复上报的现象发生;
(4)及时汇总上报;
(5)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账。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种登记簿册统计表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盒、统计台账,保管备查。
4、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设立保管人员。规定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做好文书的审查装订。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未成 (略) 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5、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主要内容有:
(1)建立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组织。一般由调解员担任;
(2)组织信息的传递;
(3)做好 (略) 理;
(4)及时进行信息反馈,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使调解组织、 (略) 门及时掌握纠纷情况,了解上一级调解组织的调解意见,便于有效疏导、调解;
6、纠纷排查制度。这是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 (略) 理的一项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明确排查的目的、意义;
(2)掌握排查的时间、范围、方法;
(3)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
(4)填写排查工作统计表;
(5)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调解范围或调解不了的,及时上报。
7、回访制度。主要内容:了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员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等。
三、工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调委会调解纠纷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人民调解员对产生纠纷的当事方进行意向引导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纠纷一方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可主动做另一方的思想工作,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调解工作。
(二)依法调解原则。调委会应依法调解纠纷,法律、法规有规定或有约定的,应按照规定或约定调解;无规定或无约定的,应按照政策文件或行业普遍认可的规范进行调解。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不能为化解纠纷违法违规、侵害其他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从而产生新的纠纷隐患。
(三)预防与调解并重原则。调委会既要重视纠纷的调解,及时化解纠纷;又要注重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经常性排查各类矛盾纠纷,主动、提前介入并开展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四)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调委会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纠纷各方经调委会达成《调解协议书》后,30日内双方可 (略) 申请司法确认, (略) 确认《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五)保守秘密原则。调委会应对调解过程中涉及的涉密内容予以保密;未经纠纷各方同意,调解过程不允许旁听或媒体介入。
(六)免费服务原则。调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调解范围
镇级调委会的调解范围: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村级调委会的调解范围:发生在辖区内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 (略) 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民间纠纷。
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 (略) 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 (略)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五、调解程序
(一)接受申请和主动介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也可以根据企业、群众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但不得以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等。
(二)公开工作流程及规则。调解纠纷时,调委会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理由,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正确引导疏通协调。在查明纠纷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达成解决纠纷的意向。
(四)强化调解效能。调解纠纷成功的,调委会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包含人民调解书规定的载明事项。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委会留存一份。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 (略) 提起诉讼, (略) 首选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书的证明效力。调解不成功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五)调解期限。调解矛盾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六)调解资料保存。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