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平桂茶盘源风电场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10-*-04-01-*)属新建,项目于2023年11月 (略) 行政审批局核准批复。项 (略) 平桂区望高镇茶盘源村,场内风机坐标介于东经111°29′20.0363″~111°30′32.5874″、北纬24°39′50.7640″~24°39′00.8835″之间,升压站中心坐标为东经111°30′14.2910″、北纬24°39′50.9247″,项目拟安装8台单机容量6.25MW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50MW, (略) 电量为110.8GW·h,等效小时数为2203.6h。项目配套建设1座110kV升压站,风电机组以2回35k (略) 接入升压站。升压 (略) 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98.*元,占总投资的0.56%。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广西*上风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广西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不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选址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对施工 (略) 线定期洒水、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场地废水经临时截排水沟收集至沉砂池中,经沉淀后再排入周边地表水体。运营期升压站生活区产生的生活废水经隔油池+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得排入地表水体。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噪声防治。优先选用低噪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防噪、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升压站应选用低噪声主变压器,优化站内布局,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1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油渣、废蓄电池等属危险废物,须放置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在施工、运营期必须采取有效的生态防治措施。对建设过程中的临时占地进行全面整治与生态恢复, (略) 硬化和裸露地面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区域鸟类活动特征以及鸟类与风机撞击情况的观测,合理调整运营及防范措施,建立鸟类监测、救护机制。
2.严格落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设置应急池,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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