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 (略) 石墨及碳素制品机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19日-2023年1月3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石墨及碳素制品机加工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已建10#闲置厂房部分区域(位于高新区创新大道69号)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四川 (略)
五、项目概况: (略) 拟 (略) 已建10#闲置厂房部分区域(位于高新区创新大道69号)实施石墨及碳素制品机加工项目,租用面积约7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适应性改造厂房,设置加工区(含车床、锯床、铣床、加工中心等)、物料转区、产品打包区、办公区、仓库、设备调试区,配套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气处理设施等公辅工程。建成后,年加工石墨制品108吨。
项目总投资85万元,环保投资21.9万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施工期染防治措施:项目利用已建厂房,主要是改造和设备安装调试,企业须按照国家、 (略) (略) 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及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控制和减小施工扬尘污染,施工废气须满足《 (略)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控制施工噪声,确保噪声不扰民;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循环使用,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已建设施处理;施工弃渣及时清运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场地,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
(二)项目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依托已建预处理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永兴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涪江。
(三)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尽量密闭。机加设备设置集气罩,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根据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按报告表核算,以车间边界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现无集中居民区等敏感建筑。
(四)项目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工艺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锯床、钻床、车床、铣床、加工中心、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须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除尘灰等暂存后外售;废机油、废含油棉纱手套等危废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办公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
(六)项目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对危废暂存间等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七)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原辅材料(机油等)输运、储存以及使用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有机溶剂存放区须按报告表要求设置围堰。
七、相关部门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版),项目不属于其中鼓励类、限制类与淘汰类,为允许类。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具文(川投资备[2101-*-04-01-*]FGQB-0008号)同意项目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略) 生态环境局文件(绵环函〔2022〕19号)及《绵阳高新区新区扩区总体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项目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租用厂房办理了环保手续(绵环审批〔2015〕6号)。项目符合绵阳现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各管控单元要求。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816-*(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传真:0816-*
邮箱:*@*63.com
通信地址: (略) 科创园区玉泉中路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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