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徐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略) 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1、在*地块内设置东西向公共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端口及线形均可变,24小时向公众开放。 2、*地块北侧控制15m宽绿带,并24小时向公众开放。 3、如* 地块和*地块为同一开发主体,在规划实施方案阶段,在满足和应设计原则的前提下,*地块和*地块的停车位、人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可统筹设置,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 4、*地块内含1处文物保护点,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协调不可移 (略) 更新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该文物点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不可移动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该文物保护点碉堡管理归区国防动员部门和军事部门。 5、*地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方米和综合为老服务中心2000平方米由受让人出资及建设(含装修),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徐汇区机管局。根据《 (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与建设指导标准》(沪卫规[2020]011号)、《进 (略) 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23〕7号)、《 (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设置运行工作指引(2022版)》等文件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需包含康复、护理、健康管理中心、口腔标准化诊室等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上述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独立,临街设置,并与住宅建筑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建设(含装修)标准需参照 (略) 发展中心《 (略) 基本建设项目造价分析报告》相关标准执行,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6、* 地块的建设者之家1520平方米和其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80平方米,共计1600平方米由受让人出资及建设(含装修),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徐汇区机管局。上述设施需和住宅建筑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装修标准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集采价),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7、受让人需自持*地块人民坊内2500平方米菜场,宜设置在一层,并与住宅建筑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装修标准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集采价),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8、地块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以上,计5420.92平方米,并按规定无偿移交给徐汇区住房保障机构。 9、地块内住宅部分中小套型住宅(多层住宅建筑面积≤100㎡、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110㎡、高层住宅建筑面积≤120㎡)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住宅总量的50%。 10、因地区临电使用需求及搬迁进度安排,*地块内现状临时保留一处配电站,借用出让地块南侧约164平方米土地,待搬迁完成后予以拆除腾地,受让人在取得土地后应予配合。*地块内需由受让人重置迁建变电站一处,用于上述保留配电站的安置,迁建变电站建成后权属无 (略) (略) (略) ,具体结建方案、搬迁时间等要求以电力部门意见为准。受让人需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不得以变电站借地为由,造成相关土地闲置。 11、因地区交通保障要求,*地块内现状临时 (略) 道路1790.96平方米,受让人在取得土地后应予配合,借地时间至2024年12月底,具体由区建管委根据 (略) 的进展确定。受让人需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 (略) 借地为由,造成相关土地闲置。 12、受让人须按出让年限自持*地块内2500平方米菜场。 |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4年05月06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 (略) 969号8楼
单 位: (略) 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2871
联 系 人:张女士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自 (略) (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