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2111-*-89-01-*
淮安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 (略) 年产4500吨分子筛催化剂载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略) 盱眙县马坝镇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东侧,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本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年产分子筛催化剂载体1500吨,二期年产分子筛催化剂载体3000吨,建成后可形成年产4500吨分子筛催化剂载体项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 (略) 。纯水制备废水收集后用于厂区绿化,绿化水执行《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2020)表1中“城市绿化”水质限值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马坝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分子筛催化剂生产线原料混合工序投料废气、成型工序投料废气分别采用有软质垂帘围挡的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经集气罩收集的包装废气与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的筛分、破碎废气混合至布袋除尘器(TA002)处理,烘干、焙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高温布袋除尘器(TA003)处理,上述处理后废气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分子筛原粉生产线原料混合工序投料废气采用有软质垂帘围挡的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TA004)处理后通过
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二期天然气焙烧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旋风除尘器(TA005)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DA001、DA002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DA003排气筒的颗粒物、SO2和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
未被收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单位边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其他颗粒物”排放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润滑油(HW08)、废润滑油桶(HW08)、废包装袋(包装硫酸铝、硫酸铜、硫酸亚铁)(HW49)、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布袋、废一般包装 (略) 综合利用,废滤砂、废活性炭、废RO膜由设备厂家更换后回收再利用,布袋收集的颗粒物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一期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240吨;COD≤0.06/0.0072吨、氨氮≤0.0048/0.*吨、总氮≤0.0072/0.0036吨、总磷≤0.*/0.*吨、SS≤0.036/0.0024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299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1470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二期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360吨;COD≤0.09/0.0108吨、氨氮≤0.0072/0.*吨、总氮≤0.0108/0.0054吨、总磷≤0.*/0.*吨、SS≤0.054/0.0036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2599吨、二氧化硫≤0.0140吨、氮氧化物≤0.654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294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二期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600吨;COD≤0.15/0.018吨、氨氮≤0.012/0.0009吨、总氮≤0.018/0.009吨、总磷≤0.0018/0.*吨、SS≤0.09/0.006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2898吨、二氧化硫≤0.0140吨、氮氧化物≤0.654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4410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