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略) (略) 218号)
联系电话:0546-*
电子邮箱:sthjjxzxkb@http://**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山东 (略) 山东能源渤中海上风电B场址工程项目 | (略) 北部海域,场址中心离岸约19km风电场场区水深17m—19m,属山东省省管海域,依托A场址工程*上集控中心及其配套设备。 | 山东 (略) | 青岛浅海海 (略) | 项目总装机容量为399.5MW,拟布置47台*.35MW型风力发电机组,单机容量为8.5MW。风电场配套建设一座220kV海上升压站。风电发电机组发出电能通过13回35kV海底电缆接入220kV海上升压站,通过2回220kV海缆敷设上岸,然后转220kV5.3km*缆接至A场址工程*上集控中心。 项目建设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总工期为12个月。 | (一)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 施工期要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加强船舶的管理和施工工艺的控制,避免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降低悬浮泥沙产生浓度和扩散范围。施工期做好污染防治措施,船舶含油污水、机修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后,上岸处理,污水不得向海域内排放。 施工区产生的废弃施工材料经收集后纳入当地建筑垃圾收集系统,各施工船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域施工中采用适当的防尘措施,在大风天加大洒水量及洒水次数,减少扬尘,减少施工区域拥堵与超负荷工作,减少烟度和颗粒物排放。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定期维护和及时修理施工机械,控制施工噪声影响,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二)营运期环境管理要求 *域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须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2002)标准要求回用; (略) 建成后,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 (略) (略) 系统。船舶生活污水和检修船含油污水分别统一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不得向海域内排放。营运期产生的废旧蓄电池、废油、含油锯末或棉纱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和修改单的要求设置,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退役期环境管理要求 (三)退役期 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收集处理废水、固废、油污以及生活垃圾等。退役期拆除工程另行开展海洋环境影响环评工作。 (四)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预防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者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报告我局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最大限度降低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五)海洋环境管理要求 加强海水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掌握周边海洋环境信息,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严格执行《关于做好海洋工程跟踪监测的通知》(鲁海渔函[2011]45号)要求,实施跟踪监测。 (六)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
2 | 国华(东港) (略) 国家能源集团国华渤中B2场址海上风电项目 | (略) 北部海域,属山东省省管海域。*上集控中心位于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内,选址 (略) 以东、 (略) 以南,面积约为34亩 | 国华(东港) (略) | 青岛浅海海 (略) | 项目总装机容量为501.5MW,拟布置59台*MW型风力发电机组,单机容量为8.5MW。风电场配套建设一座220kV海上升压站及1座220kV*上集控中心。风电发电机组发出电能通过17回35kV海底电缆(130.7km)接入220kV海上升压站,通过2回220kV海缆敷设上岸,然后转220kV*缆接至220kV*上集控中心。 项目建设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51.*元,总工期为12个月。 | (一)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 施工期要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加强船舶的管理和施工工艺的控制,避免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降低悬浮泥沙产生浓度和扩散范围。施工期做好污染防治措施,船舶含油污水、机修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后,上岸处理,污水不得向海域内排放。 *域施工时施工车辆封闭运输, (略) 线采取硬化、洒水等抑尘措施,场地周边设抑尘围挡;*域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进行施工调度,控制施工噪声影响,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施工固废统一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二)营运期环境管理要求 营运期*域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须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2002)标准要求回用; (略) 建成后,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通过潜 (略) (略) 系统。海上生活污水、升压站事故废水、含油污水统一收集上岸处理达标排放,不得向海域内排放。营运期产生的废旧蓄电池、废油、含油锯末或棉纱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和修改单的要求设置,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三)退役期环境管理要求 退役期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收集处理废水、固废、油污以及生活垃圾等。退役期拆除工程另行开展海洋环境影响环评工作。 (四)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预防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者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报告我局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最大限度降低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五)海洋环境管理要求 加强海水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掌握周边海洋环境信息,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严格执行《关于做好海洋工程跟踪监测的通知》(鲁海渔函[2011]45号)要求,实施跟踪监测。 (六)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
3 | 利华益 (略) *吨/年直接氧化法环氧*烷项目 | 山东利津经济开发区, (略) 以东, (略) (略) 之间利华益 (略) 现有厂区内 | 利华益 (略) | 青岛中石大环境与 (略) | 项目主要建设1套*吨/年直接氧化法环氧*烷装置,配套3×*吨/年双氧水装置。3套双氧水装置工艺一致,采用蒽醌法生产工艺,以H2和空气中的氧为原料,包含工作液配置、氢化工序、氧化工序、萃取净化工序、后处理工序等生产工序,年消耗H2 *吨,年产50%双氧水*吨(全部用作环氧*烷装置原料),27.5%双氧水8.*吨;环氧*烷装置采用直接氧化法生产工艺,以双氧水和*烯为原料,包含反应工序、粗分离工序、环氧*烷精制、*醇分离、水分离、副产品精制等单元,年消耗双氧水*吨、*烯2.*吨,年产环氧*烷*吨、*二醇1.*吨、*二醇单*醚0.*吨、*二醇异单*醚0.*吨。总投资*.*元,环保投资*万元。 | (一)废气污染防治。 项目蒸汽依托现 (略) 。项目双氧水氢化尾气、环氧*烷工艺废气和环氧*烷配套罐组废气收集后全部送新建废气焚烧炉处理,烟气经“SNCR+SCR”脱硝处理后由1根50m高排气筒排放,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烟气中SO2、NOX、颗粒物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的要求;VOCs、苯、*苯、二*苯、环氧*烷、*醇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的要求;氨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标准要求。 3套双氧水装置氧化尾气、双氧水工作液罐组废气和污水预处理站废气经收集送1#双氧水装置氧化尾气处理系统,通过“循环水冷凝+膨胀制冷机组+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35m排气筒高空排放,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尾气中VOCs、二*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中相关要求;苯系物、硫化氢、氨、臭气浓度达到《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3161-2018)中相关要求。 危废暂存间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尾气中VOCs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 项目环氧*烷装置产生的工艺废液依托“*吨/年苯酚、*酮、异*醇联合项目”配套焦油焚烧炉处理,依托的焦油焚烧炉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的要求,焚烧烟气经“SNCR+急冷塔+干式脱酸塔+布袋除尘+SCR+SCR+一级洗涤塔+二级洗涤塔”处理后,通过50m排气筒高空排放;烟气中SO2、NOX、颗粒物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相关要求;VOCs、苯、*苯、二*苯、环氧*烷、*醇、二噁英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中相关要求;氨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相关要求。加强在线监控设施的管理。 项目废水依托利华益 (略) 现有污水处理场处理,污水处理场废气处理系统密闭,微负压措施,恶臭气体收集后经2套生物滤池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送维远化学热力部现有锅炉作配风,通过150米高排气筒排放。尾气中的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达到《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机泵、阀门、法兰等设备动、静密封处泄漏,选用密封性良好的设备、管线、密闭泵、阀门和计量设备;设置密闭采样器;定期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所有储罐、机泵、管道、阀门、鹤管、装车臂快速接头等连接部位,运转部位和静密封点部位都应连接牢固,做到严密、不渗、不漏、不跑气,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厂界VOCs、苯、*苯、二*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中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7相关要求;厂界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中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要求。加强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设备的管理。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建设厂 (略) ,优化污水处理方案。项目双氧水装置工艺废水送新建污水预处理站,经“隔油+气浮+芬顿+絮凝沉淀”处理,达到维远化学现有污水处理场入水水质要求后送现有污水处理场进一步处理;项目环氧*烷装置工艺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水场排污、废气焚烧炉余热锅炉排污、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送维远化学现有污水处理场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及利津县 (略) 入水水质要求后送利津县 (略) 再处理。 (三)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2019)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破损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四)固废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环氧*烷装置多效蒸发有机废液和*二醇精制塔釜残液属于危险废物,依托“*吨/年苯酚、*酮、异*醇联合项目”配套焦油焚烧炉处理,做好台账管理;双氧水装置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过滤器,环氧*烷装置废环氧化催化剂、废加氢催化剂、废树脂、废盐,废气焚烧炉废脱硝催化剂、化验室废物、污水预处理站废油泥、污泥、污水处理场新增污泥,焦油焚烧炉新增焚烧灰渣、检维修废机油,凝液处理站废树脂、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遗撒。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设置。废气焚烧炉废耐火砖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规范处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管理。废白土鉴别前按危险废物管理。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82号)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危险废物“一企一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109号)的要求。 (五)噪声污染防治。选择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装置区设置泄漏监控系统及报警装置。项目生产装置及罐区须配备围堰和导流系统。新建6300m3事故水池、2000m3雨水监控池、完善事故废水收集、导排系统。建立水体污染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直接外排,防止污染环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对项目有毒有害气体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列入园区有毒有害物质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纳入“智慧环保” (略) 管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文件要求,你公司应在新项目建成运行前,按照程序完成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七)污染物总量控制。项目建成后,该项目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90.43吨/年、2.78吨/年以内,纳入利津县 (略) 统一管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分别控制在0.02吨/年、30.552吨/年、3.128吨/年、68.102吨/年以内,倍量替代方案已经确认。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
4 | 中国石化集团胜 (略) 新能源开发中心 石化总厂光伏发电电解水制氢示范工程 | (略) 东营区化工 (略) 石油化工总厂厂区内 | 中国石化集团胜 (略) | 胜利 (略) | 本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利用现有项目石油化工总厂6MWp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为本项目提供电力,电解去离子水生产氢气。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20.*元。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编号:2207-*-89-01-*) | (一)废水污染防治。项目废水主要为去离子水制备废水、循环系统排污水,均为依托石化总厂公用工程新增的废水,经现有管线排至石化总厂污水处理场处理,出水水质COD、*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水质标准,其余指标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表2二级标准要求后排入五干排;东营区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后,项目废水经石化总厂污水处理厂预处理满足污水处理厂协议标准后,经管道排入东营区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外排污水输送应严格落实“一企一管”管理要求。(二)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2019)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破损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定期开展土壤风险隐患排查和跟踪监测,做好土壤污染工作。 (三)固废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废包装袋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遗撒;废脱氧剂、废干燥剂、废隔、碱液过滤器过滤残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设置。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82号)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危险废物“一企一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109号)的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选择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减振、隔声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东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要求,南、西、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方法能力。装置区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项目生产装置及罐区须配有围堰和导流系统,确保实现自流。建立水体污染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直接外排,防止污染环境。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文件要求,你公司应在新项目建成运行前,按照程序完成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六)污染物总量控制。项目建成后,该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046吨/年、0.002吨/年, (略) 石油化工总厂统一管理,后期排入东营区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后纳入东营区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统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