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贾正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H3DC69P
地址: (略) 湘桥区凤新街 (略) 恒 (略) 恒大名都二期1201号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8日,我局湘桥分局联合大气环境与辐射管理科执法人员对 (略) 负责承建的省道S231 (略) 拓宽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现场有一台编号为“机型:*EO 机号:DBBQ0024”的挖掘机正在作业,现场由广东 (略) 对此台挖掘机 (略) 移动机械尾气检测。
2024年7月3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广环检字【2024】第0629A号), (略) 挖掘机林格曼黑度达1.25级,结果判定不合格,你公司 (略) 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1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处五千元的罚款;经查阅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查无对照项。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 (略) 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湘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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