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债权申报
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略) (略) 根据 (略) 的申请,于2024年9月27日裁定受理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1月26日指定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担任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案号为(2024)苏1182破54号。
(略) 债权人应在2025年1月6日17:00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 (略) (略) (略) 36号信源华府8幢12层;邮编:*;联系人:*帅(主要工作人员),手机*;刘士柏(主要工作人员),手机*)】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列明详细计算依据)。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费用标准 (略) 涉财产民事案件诉讼费缴纳规定)。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略)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 (略) 管理人进行清算,向管理人提交你们掌握的关于 (略) 的财产、账册、合同等所有资料。若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无法完整清算的,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你们对 (略) 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定于2024年1月10日以书面形式召开,如时间及方式有变化,管理人将另行向全体已申报债权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本次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