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 (略) 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 (略) (略) 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标 的 信 息 概 况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项目简介 | 一、项目方简介 中国登山协会成立于1958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管理和推进登山运动的唯一的全国性机构,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登山联合会(UIAA)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二、项目简介 中国登山队成立于1956年,已多次完成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高山探险活动。1960年5月25日,中国登山队成功从北坡登顶世界最高峰珠穆朗玛峰,开创了人类首次从北坡登顶珠峰的历史。几代中国登山人在半个世纪的历程中,奋发图强,奋勇攀登,一次次创造了世界登山史的新纪录,为祖国赢得了巨大荣誉。他们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不畏艰险、顽强拼搏、团结协作、勇攀高峰”的登山精神,是一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凯歌,是闪耀在高山之巅的体育魂,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合作方获得权益 1.称谓授予:“中国登山队官方赞助商”,未列明的称号,双方可协商补充; 2.合作方拥有耳机、移动电源、便携式音响3类赞助排他权; 3.授予称谓用于商业宣传、品牌或产品推广; 4.合作方拥有合理使用中国登山协会LOGO用于企业宣传、营销、产品及产品包装; 5.合作方拥有合理使用“中国登山队”字样用于企业宣传、营销等; 6.安排运动员代表及协会代表出席签约仪式1次; 7.运动员代表及协会代表出席产品发布会2次/年; 8.中国登山 (略) 站(http://**)呈现企业logo及链接; 9.中国登 (略) 发布企业信息1次; 10. (略) 公众号“山野杂志”发布企业信息1次; 11.中国登山协会赛事活动同等条件下所合作品类具有优先赞助权; 12.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
项目方合作方 基本情况 | ||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 | 中国登山协会 | |
(略) | 北京 (略) | |
注册地(地址) | (略) 9号 | |
注册资本(万元) | 40.(略)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分期付款要求: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合作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现金赞助价款支付至项目方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权益合作期限为 2 年,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人民币(略)元,为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现金赞助总额。 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 3、意向合作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自行下载《意向合作申请书》,在挂牌公告期内,按照规定递交《意向合作申请书》至上海联 (略) 。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经过项目方确认后,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合作方和受让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合作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6、如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分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 7、意向合作方若成为合作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 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服务费总额超过(略)元(含(略)元)的按(略)元收取。 2)如本 (略) 络竞价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挂牌底价的5%,以及高于挂牌底价部分的10%,服务费总额超过(略)元(含(略)元)的按(略)元收取。 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合作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 4、意向合作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意向合作方为中介机构的,应同时提交最终合作方的授权委托材料,经项目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参与竞标。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网络竞价类型 | 一次报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意向合作申请书.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