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海 (略) 销售的“食荚豌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白沙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1日启动核查处置,向海 (略) 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SC* )1份、《检验报告》(№: SC* )1份,并 (略) 经营场所,在货架上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荚豌豆”。经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当事人海 (略) (略) ,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 (略) 南侧地下一层-1#-110铺经营。上述“食荚豌豆”是2024年4月7日从白沙牙叉赵明青蔬菜摊购进的,购进了7.5kg,购进价格是11元/kg。2024年4月8日以*/kg,销售1.8kg给消费者、2024年4月9日以*/kg,销售0.8kg给消费者、2024年4月10日以*/kg,销售4.01kg作为抽样检验样品,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荚豌豆”销售购物小票复印件,剩余的0.89kg是损耗的,但未能提供相关记录凭,销售货值金额共计*。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荚豌豆”的供货商白沙牙叉赵明青蔬菜摊《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货单》(N*)相片。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未收到消费者食用上述批次食品后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方面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荚豌豆”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了购进上述“食荚豌豆”的供货商资质证件、进货票据,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进货来源,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
白沙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