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9〕13号),我局拟定的《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11月24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逾期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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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陵水县椰林镇新丰路37号综合行政执法局101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
烟花爆竹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3年11月13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
关于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县城乡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 (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陵水黎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6-2030)》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
2024年全年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椰林镇、三才镇、新村镇、光坡镇、英州镇全域;
(二)黎安镇除富力海洋欢乐世界以外所有区域;
(三)提蒙乡镇墟及提蒙村委会、礼亭村委会、曾山村委会;
(四)本号镇镇墟及吊罗山林场场部;
(五)群英乡镇墟及芬坡村委会梯一、梯二、梯三、芬坡村小组,南平居(原南平农场场部);
(六)隆广镇镇墟及五一村委会、广新村委会、万岭村(青龙井、新村仔村);
(七)文罗镇镇墟及文新村委会、五星村委会、新华村委会;
(八)小妹水库、小南平水库、走装水库、万洲岭水库等蓝线范围及陵水河沿线100米范围内区域;
(九)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吊罗山国家森林公园;
(十)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各 (略) 、各社区(村委会)庭院;
(十一)重要军事区域;
(十二)重点文物单位;
(十三)各物业小区、各文化体育广场、文物保护单位、 (略) ;
(十四)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 (略) 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五)汽车站、动车站等交通枢纽;
(十六)加油(气)站、燃气充装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区域,可以燃放以下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在禁燃区域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 C 级和 D 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销售管理
(一)禁燃管控区域内一律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禁燃管控区域外且远离县城的本号镇、群英乡、隆广镇可设销售点,并从严销售管控。
(二)禁放区域外的居民购买爆竹产品须年满18周岁,并凭身份证购买,限购《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 C 级和 D 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爆竹销售点销售时须验明购买者身份,严格做好购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买产品品种规格及数量等。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氛围。
(二)电子爆竹产品不受燃放区域管控限制,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对未经许可,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落实部门职责
各乡镇党委、政府为烟花爆竹管控主体责任单位,公安局、综合执法局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局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为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空气质量的监管部门,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教育局、旅文局、民政局、房管局、交通局、商务局、卫健委、林业局、供销社、园林环卫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工作。各相关单位、相关村(居)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工作。
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等进行举报。
八、相关要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