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财政局关于江山市区防盗窗拆除服务外包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衢州 (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衢州 (略)
2、地址: (略) (略) 虎山街道江东大道311号
二、 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 (略) 涉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日,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名称: (略) 区防盗窗拆除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CZCG22D06Q二次),该项目于**日发布招标公告,**日开标,分二个标项,标项一有13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标段二有12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你公司为标段一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你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中标放弃函》,理由是经多方询价及对本工程的实地勘查,觉得当时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同意你公司放弃中标资格,本项目作废标处理,**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日公告中标结果。
三、 处罚依据
(略) 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四、 处罚结果
现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根据《 (略) 财政厅关于修订< (略) 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 和 < (略) 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采购金额(¥160万元)千分之六罚款计人民币9600元(大写:*仟*佰元整),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略) 财政局
2、联系人:王小平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