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群益 (略) 褚 亮
引言
某高压天然气管道迁改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于2013年5月开工,2014年4月竣工,延期154日历天,结算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
施工范围包括,直埋管道安装、定向穿越管、顶管、不停输 (略) 拆除恢复等内容。本工程施工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穿越河塘及地下管线等复杂施工条件,由于现场变更、签证事由及内容不完整,导致结算审计不能顺利展开;因设计阶段对现场勘查不到位,导致设计针对性不足引起审计争议;因地质勘探深度不足引起变更、签证,从而导致增加造价。
结合以上情况, (略) 政工程中常见措施项变更签证、签证事由及内容不完整、复杂施工条件导致停工索赔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应对策略,以供造价同行参考。
一、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探讨
1、因设计原因导致顶管工作井、接收井变更,引起审计争议
问题:原设计顶管段的工作井及接收井只有位置图没有详细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提请建设单位,请设计单位对工作井、接收井进行了单独设计出图,并对原管道顶管工作井的施工位置进行移位,施工现场对相应工程量进行了签证工作。
应对策略:审核时我们对送审资料分析后认为合同中关于顶管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中“含工作井、接收井开挖、回填、新建”等内容,顶管清单中已含工作井、接收井各一座,同时标底中工作井、接收井分别按(略)元、(略)元计入,投标人中标价中工作井、接收井分别按(略)元、(略)元计入;因送审签证并未说明其详细变更原因,也未提交其他变更情况的资料,我们理解为该费用由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地勘报告及现场情况,已含在顶管清单单价中,本案中设计的项目实体是然气管顶管,顶管工作井、接收井为施工实体的措施项,属于投标人自行考虑施工方案的范畴,不应调整费用。
但施工方不认同该意见,施工单位认为:因高压管线的施工现场情况特别复杂,影响施工的因素非常多,建设单位已经根据施工现场的特殊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调整,施工单位已按补充的设计图纸完成施工,并对工程量进行签证,主张应按工作井、接收井设计图及签证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我们把掌握的情况及时与主审、建设单位沟通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协调会,在会上我们做了相关解释工作,特别强调施工方所主张的情况并未在签证及设计变更中明确确认责任划分和相关原因,结算缺少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及责任。
经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及监理、设计等单位补充资料,同时说明变更前后现场的差异情况、建设单位提供既有地下管线图纸及现场情况影像资料等证明资料后, (略) 工程造 (略) 的《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工价〔2013〕16号文等规定,考虑原设计工作 (略) 管线较多无法施工,故而避让管线对工作井进行了移位、 (略) 理,工作井变更为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变更,后扣除原标底中相应费用后,工作井费用按现场实际经确认的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 (略) 天然气管道施工位置、埋深等均未改变,且未受不利物质条件、地下障碍物等影响,接收井费用仍按中标价结算,不作调整。
最终,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同意该结算方式。
2、因地下障碍物及拆迁导致停工,引起施工对窝工和机械停置费用的索赔
问题:因地下障碍物及拆迁,导致该项 (略) 天然气管道拖管施工段停工事件发生,现场仅对窝工和机械停置进行了数量签证,但合同及签证均未明确此类事件发生的结算方法,施工方主张人工窝工费按施工班组人工工资表发放工资计算,机械停置费按造价部门发布的机械设备租赁价格计算。
应对策略:我们认真对送审资料进行了梳理发现,施工 (略) 拖管施工段各签证了1个施工班组和1套拖管设备的窝工和机械停置,即共4个班组、4套设备,其 (略) 属于同时间段的窝工和机械停置,签证并未对各施工段的停工原因进行详细描述,具体责任方并未明确。由于合同及签证没有约定结算方式,我们在取证的同时,与建设、施工沟通结算方式,一致同意采用以下方式结算并签订补充协议:人工窝工费按江苏省造价信息发布的 (略) 的人工用工成本信息价,并按照双方确认的应由(略)方承担的施工班组人工工日数量计算(不含机械用工);机械停置费,根据《江苏省施工机械台班2007年单价表》,因停工引起的机械停置台班由机械折旧费、其它费用和人工费组成,按此计算相应(略)方承担的停置费用。
经取证:施工方原先进场3套设备并安排3个施工班组进行拖管施工作业,因施工范围内房屋拆迁因素影响施工进度脱节很大,应业主要求增加1个施工班组和租赁1套设备赶工;由于施工 (略) 遇不明障碍物、一处受附近拆迁户阻扰等因素,引起项目停工, (略) 未受影响,故而我们只 (略) (略) 停工是因不明障碍物、附近拆迁户阻扰等因素造成的, (略) 索赔不予认可。
最终,此结算意见与施工、建设单位取得一致,并按补充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3、因地勘深度不足,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增加 (略) 理,出现审计争议
问题: (略) 部段落地质情况与地勘资料不符,本工程某直埋段下 (略) 基,地基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设计变更沟槽回填材料由回填素土改为回填二灰碎石。施工单位认为该直埋段施工时,先回填二灰 (略) 结构层底后,再反开挖施工管沟,管道安装完成后再次施工二灰碎石回填,应计算二灰碎石二次施工费用。
应对策略:审核时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了取证,设计变更要求采用二灰碎石作为沟槽回填材料,代替素土材料,直接管道铺设后按规范要求进行回填即可,不要求采用反开挖方法施工。按照取证情况,审核确认不应计算二灰碎石反开挖及二次施工的工程量,二次施工审计不予认可。施工方不同意我们意见,后经协调,最终按审 (略) 理。这里需要说明主要一点,如果设计变更在施工前设计交底明确,或施工规范中确需采用反开挖施工工艺,则我们认为可以计取二次施工相关费用。
4、对现场土方外运、二次驳运审 (略) 理
问题:该项目施工单位对施工中的土方外运、内部二次驳运的工程量进行了签证,施工方认为均按清单规定内容施工完毕,部分段落的土方现场挖出后无堆放条件,立即向外驳运,回填时再次从外面运回,虽然管沟土方开挖及回填清单描述为“管沟土方开挖、回填、支护、排水、降水及外运”,土方二次驳运已包含在清单单价内,但是在编标时已经把“缺方内运”单独列项,并约定土源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量计量。所以施工方提出应实际发生全部计算二次驳运费用。
应对策略:我们认真研判相关文件后,认为此项应分不同情况分别考虑:1、土方二次驳运已包含在清单单价内,该费用投标人在招标时应按照现场情况、自主报价,变更增加造价可以计算的前提是施工条件、范围等发生根本变化。故实际施工中,管线施工位置及现场条件与招标一致的段落,不应调整费用;2、对于施工管道原状缺土段落,需要覆土满足设计标高要求的,在本项目开挖后的余方进行平衡后,不足部分给予计量缺方内运。
经过我们反复解释和对相关约定的剖析,最终施工、建设单位采纳我们意见。
5、相关单位未落实审核责任,导致河塘清淤施工方式与事实不符
问题:该项目施工直埋段管道时,有部分管段位置位于河塘范围,施工中对河塘进行了清淤,并对工程量进行签证,开挖方式签证为人工开挖淤泥并短驳200m后装车外运,共涉及工程量(略).86m3,施工方要求按签证确认的内容进行结算。
应对策略:审核过程中我方对该签证进行了提疑,该淤泥挖运签证数量较大,按以往经验不可能采用纯人工开挖方式进行清淤,有悖常理。后经多方取证发现,该段清淤实际上大部分都是采用挖掘机清淤,清淤过程中因河塘跨度较大,用多台挖机进行了转运,然后采用自卸汽车短驳运输,人工仅对铺设管道的沟槽底10cm范围内采用了清底工作。该取证情况与签证中纯人工清淤的施工方式并不相符,属于相关单位对施工单位签证中的文字表述并未详细审核,造成签证情况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审核对该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建议与启示
市政工程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中往往受不利物质条件、 (略) 的环境等影响,施工前如果工程范围内的房屋未拆迁或地下管线未探明,则极易受此影响而停工,引起造价的不可控。建设单位应在设计阶段前期,即对拟建项目施工范围进行相应详细管线调查、地质勘探,设计单位可以依据调查资料,更好的规划设计管线位置,完善设计方案,尽可能的避免施工时的变更,招标时也更能充分发挥投标人的自身优势,合理报价,达到节约投资的目的。设计单位在出具变更设计图时,应对变更设计图进行设计交底,并留存相应的资料。
施工中不可避免发生费用索赔问题时,建设、监理等管理单位应有效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尽可能避免造成人工及机械窝工,缩小损失。在停工事件发生时,应将所签证的原因经过、处理方式、施工内容等详细描述,对现场实际情况准确定性、定量,做好签证工作,对于签证事项的结算方式合同中未约定明确的,应在签证时一并协商补充明确。
施工管理过程中,应按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签证手续,做到签证及时、描述清晰、定性准确、附件完整,避免引起争议,影响结算审核进度;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和责任认定,手续不全或逾期办理的单据不予计量,施工偷工减料、签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要抛弃传统思维,应意识到工程造价管理也是工程管理的一个关键内容。目前《 (略) 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提出了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建议,鼓励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更好的加强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对项目发生的设计变更签 (略) 理,做到准确定性及计量,并可在实施前通过方案优化比选、材料设备择优选型等方式节约造价,可以减少结算时的争议,更好的服务项目管理,以达到预期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