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 (略) 债权人:
辽宁 (略) 破产案件, (略) (略) 于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0)辽12破12-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辽宁瀛沈律 (略) 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管理人决定,于2025年1月17日上午9时 (略) 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 (略) 络直播。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请各债权人于2025年1月17日前将以上手续送达或邮寄至 (略) 。邮寄地址: (略) (略) 滂江街22号长峰中心30层。联系人:钱律师,(略)。
特此公告。
辽宁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