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企业(含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2024年12月31日前在本县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点击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填报”进入公示系统报送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请各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时、真实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企业联络员有变化的,在年报系统联络员登录界面下方点击“企业联络员变更”,可以更换联络员信息及手机号码。 四、市场主体报送年报和公示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以短信链接的方式引导操作。 (略) 场主体 (略) 站链接的陌生短信,提醒“年报公示、工商年报、营业执照异常/过期/失效、法人身份异常、商户资质异常”等内容,要求输入银行卡号和验证码等信息,请一定提高警惕,不要盲目点击输入个人信息,更不要直接转账汇款,万一上当被骗请立刻拨打110报警。 五、年报事项咨询电话 (略) 场 (略) 0478-# (略) 场监督管理所 0478-# (略) 场监督管理所 0478-# (略) 场监督管理所 # (略) 场监督管理所 # (略) 场 (略) 2025年1月3日 相关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