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 (略) 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合同法》及《政府 (略) 办法》, (略) 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从下列方面对 (略) 检查:
一、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 (略) 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 (略) 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略) 时政府采购资金 (略) 监督。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六条 政府 (略) 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机关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七条 供应商有违反政府 (略) 为,政府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八条 政府采 (略) 验收,依照合 (略) 。
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 (略) 验收工作。
第九条 采购机关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共应商付款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核:
1.验收结算书(附件一);
2. (略) 报告(附件二);
3.质量验收报告;
4.合同约定 (略) (略) 文件副本;
5.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在审核时,采购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询问及时作出答复。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方可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十条 在政府 (略) (略) 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内 (略) 核实。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抽查而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 (略) 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 (略) , (略) 全面的审核、调查,并对发 (略) 处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政府 (略) 办法》 (略) 处罚。
第十三条 本 (略) 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