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略) 集中供热热力管网建设项目(一期淞江路等路段)施工
二、更正事项及内容:
1.因本项目清单变更,现已重新上传,请各投标单位及时下载。
2.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9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承诺: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采用缴纳支付保障金的方式。保障金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交,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额度按照建设工程中标价的2%提供。在签订施工劳动合同之前打到以下账户:
户 名: (略) 清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
开户行:中原银行黄山路支行
账 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保证人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
①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经查证属实的;②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③施工企业与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属实并责令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拒付的;④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工资的;⑤其它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情形。”
变更为“(一)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 (略) 保证或缴纳支付保障金的方式。采用银 (略) 保证的,不再重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 采用银行保函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性银行出具: (略) 保证的, (略) (略) 人社 (略) 出具。
(三) 保函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前提交。
(四)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额度按照建设工程中标价的2%提供。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成保证人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
①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经查证属实的; ②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③施工企业与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属实并责令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拒付的; ④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工资的;⑤其它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情形。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第11.价格调整:“可以进行调整的材料包括 见下附表 ”变更为“可以进行调整的材料包括 砂、砼、沥青砼、管材、管件、阀门。”
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每月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 8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决算经审核后支付至审核价款的 97%; 剩余 3%待缺陷责任期满后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如提供质保金银行保函的,保函交*方后可支付至结算价的 100%)” 。 若财政资金不到位, 延期支付不视为违约。”变更为“12.4.1 付款周期 :双方签订合同生效,*方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后*方支付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30%,预付款随每月工程进度款分次扣回,每次扣回金额为预付款的 50%,扣完为止;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的90%(不含暂列金额),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剩余金额。若财政资金不到位, 延期支付不视为违约。”
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21.其它约定:“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费根据现场签证具体调整,”变更为“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费根据现场签证计取,”
注:其他内容不变,该变更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发放变更、澄清、补遗等通知会造成电子招标文件版本号变更,各投标人需下载最新的电子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因各投标人未看到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给各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漯河 (略)
地 址: (略) 太行山路与滨河路交叉口玉兰大厦7楼
联 系 人:春先生
联系电话:0395-*
代理机构:河南 (略)
地 址: (略) 金水区中州大道1188号置地广场B座8楼
联 系 人: 郭 威 刘振亚 张婷婷
联系电话: * * *
监督部门: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