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 (略) (略) (略) (略)
拍 卖 公 告
本院将于2024年12月30日10:00至2024年12月31日10:00时止(延时除外) (略) (略) (略) 阿里 (略) 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 (略) (略) (略) , (略) 址:http://**),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包装标识为云南普洱茶44件及一古砚韵牌古树茶97件动产一批(按现状拍卖)。
标的物详情:
拍卖对象为44件云南普洱茶及97件一古砚韵牌古树茶动产一批。注意事项:本次拍卖的茶叶现存放于申请人指定的保管地点,在存放过程中的品质、质量、结构、气味、颜色、包装可能发生变化,本院不对茶叶的安全性、瑕疵性、质量、正常使用等问题承担保证责任,请意向竞买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则视为对本拍品已知或未知的风险瑕疵予以认可,责任自负,概不退换。拍卖成交后,法院仅出具成交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法提供货物发票等原始凭证,本院以移交时货物现状为准进行交付。
二、拍卖竞价时间:2024年12月30日10:00至2024年12月31日10:00时止(延时的除外)。
三、第一次起拍价:(略)元,保证金(略)元,增价幅度2000元。
四、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两人以上(含两人)参与竞拍,价高者得。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最后5分钟如果有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 (略) (略) (略) 填写“网拍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它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 (略) (略)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仅委托广西顺易 (略) 代为进行茶叶推介及展示,咨询联系人:刘经理(略),具体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看样需提前预约,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辅拍机构统一安排,法院不再另行安排看样时间。
七、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按现状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保证。
八、特别提醒:有意者请自行前往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九、款项缴纳: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竞价前, (略) 将冻 (略) 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拍 (略) 络竞价结束后10日内(2025年1月10日前)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略) 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宁明秀中支行,账号:6232 6107 6000 1352 933)。
十、优先购买权人说明: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拍卖日前五个工 (略) (略) (略) 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
十一、法律法规: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 (略) 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 (略) 竞拍界面。
十二、其它: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看样当天到达标的物所在地,竞买人对拍品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 (略) 拍卖辅助机构广西顺易 (略) 现场工作人员。
十三、对上述标的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1 (略) 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规则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略)(刘经理)。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举报监督电话:0771-(略)
(略) (略) (略)
2024年12月12日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收取办法(试行)
为进 (略) 络司法拍卖行为, (略) 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出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操作规程》,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略) 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委托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标的成交后,成交价(略)元以下的,本院按标的物成交价的4‰支付辅助工作费用;标的物成交超过(略)元的部分,本院按标的物成交价1‰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二)动产成交价(略)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 2%,超过 5 万元的部分辅助工作费用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 10 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略)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略)元。
(四)委托拍卖的未成交的,但已执行得款的,本院可以根据案件执行得款的具体情况,结合辅助拍卖的实际工作量,酌情支付不超过2000元的辅助工作费用;未执行得款的,不支付服务费用。
(五)因执行工作需要,取消或撤回拍卖的,本院可以不支付服务费。
(六)上述服务费包含了辅助工作的所有费用,开锁费、出差出差费等其他费用不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