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 (略) 理决定书
鸡冠 (略) 【2024】1号
投 诉 人:黑龙 (略)
地 址:黑龙江省 (略) 利 (略) (略) 南、星辰热力货场西龙福 (略) 1栋2单元1层2号
被投诉人: 黑龙江省德茂 (略)
地 址:黑 (略) (略) 跃进佳园21号楼-22 (略)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在“ (略) 智能中间柜项目”(项目编号:[(略)](略)[CS](略))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内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主要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 (略) (略) 提出的质疑事项3做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代理公司对质疑事项3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应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 (略) 分,并予通报。
投诉事项(二):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制造商谋取中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我 (略) 进行做出的质疑回复进行研判认为回复合理不存在事实不符。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1、本次项目提供的智能中间柜产品是由苏州 (略) 生产,并有德启的企业商号和注册商标,(见德启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次项目采购的唯一标的货物名称为“智能中间柜”,属于标的物唯一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无关标的物的需求,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人需求部分。
2、投诉人(黑龙 (略) )对中标单位提供的报价明细中“列明了5种型号“有错误解读,首先数量是4不是5,再次其标号只是中标单位货物的内部管理标识说明,单独或单例则不能构成满足用户单位使用需求的标的货物,而是具有特定功能的一个整体。招标文件中附表一的内容,为本次货物标的物功能实现的技术参数和相关标准规范和协议,属通用型的,其本身单例也是不能满足中间柜功能性需求的,只是属于辅助性、基础类功能部件而已,不具有标的物整体产品的特性。
3、质疑内容中关于中标 (略) 由器、交换机的生产制造能力,根据招标文件针对招标产品的要求,智能中间柜主控制柜由全数字化功能触控一体机、信息显示屏、微型摄像头(人脸识别)、读卡模组、扫描单元、视频采集(实时监控采集)、网络摄像头(实时监控)、POE交换机、信息状态电子屏基站、信息状态电子屏工控机、路由器、交换机以及钣金等组成,智能中间柜附属 (略) 自主设计锁驱动板、电子锁、指引检测板、信息状态电子屏、通信模块(网口转串口)、电源供电模组、钣金等组成,是本次对招标采购货物的基本功能和硬件参数要求,中标单位提供的德启牌 PFMC-PLIA-CU-DC-B/1智能中间柜主控制柜属其自主生产和研发的产品,所含的如交换机、路由器并不影响产品属于中标单位生产的属性,比如联想品牌电脑,里面CPU可能是Intel、硬盘可能是希捷,不能代表就不是联想生产的产品。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经研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略)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