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发改字〔2022〕301号
合浦县发展和改革局 合浦县教育局
关于合浦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内午间
住宿费、课后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各有关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1〕1164号)等有关精神,制定了《合浦县发展和改革局 合浦县教育局关于合浦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内午间住宿费、课后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发改字〔2022〕49号),于2021年秋季学期执行,试行期一年。现试行期已满,将合发改字〔2022〕49号文转为正式收费标准执行。
合浦县发展和改革局 合浦县教育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