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责令整改通知书
沈国马(采购人代表)、廖亮(评审专家)、汪涛(评审专家):
经查,你们在参与理县教 (略) 采购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设施设备项目(二次)评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进行整改。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因谈判小组疏忽未仔细审查 (略) 的投标(响应)文件, (略) 通过了符合性审查,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第(六)款:“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 (略) 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略) 理:(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和第五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供应商工作人员、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略) 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 (略) 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根据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监察部门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们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引以为戒、予以改正。
(略)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