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6日,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6个部门联合印发了《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金住建〔2024〕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就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对象、条件要求、补贴标准、以及相关流程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确保进一步做好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工作,现将《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出台了《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金政办〔2018〕6号),政策实施6年多以来,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有效保障了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但其局限性日益显现,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参照《 (略) 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六建保〔2023〕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完善本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工作,我县紧紧围绕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因城施策,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确保困难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健全和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制度,我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2024年上半年着手文件调整工作,召开研讨会议,起草了本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2024年5月27日至6月6日公开向群众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24年7月召开有关部门联动会议讨论,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至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4年8月26日完成文件的印发,并在安徽省行政 (略) (略) 上备案登记,办法于9月26日正式生效。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先租后补,分档确定补贴标准,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更好的服务我县公租房承租对象,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五、主要内容
《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金住建〔2024〕45号)延续了《《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金政办〔2018〕6号) (略) 场化运营,“管办分开、租补分离”等内容,共四章21条,主要包括总则、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其中: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保障对象进行了划分。确定补贴标准,实行分档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属城镇特困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贴标 (略) 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80%(城镇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申请、审核后,直接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 (略) 场租金的20%部分);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属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的,补贴标 (略) 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60%。同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主要对申请对象需满足的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审核流程进行了规定。(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相较于之前的政策,该类群体的范围有所放宽;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唯一住房为D类危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拥有*元以上机动车辆(营运车辆除外)。(2)城新就业无房职工应与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已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6个月在本县正常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内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户籍不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与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聘(任)用协议或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且在本县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1年);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4)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应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环卫企业、公交运输企业工作;已与用人单位办理正式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工作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年满50周岁女性或年满60周岁男性除外);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如实提交材料,县住建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户籍、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登记为公租房租赁补贴对象,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章“监督管理”,明确承租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金核减或租赁补贴的,应当终止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追回承租人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对在公租房租赁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对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说明,并明确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六、创新举措
????一是实现了常态化受理。联合社区、梅山镇、县民政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审批局等单位,采取常态化受理群众的补贴申请的方式,更加合理、人性化。二是 (略) 上办公。采用公租房租赁补贴系统进行办公,申 (略) 上按照流程进行注册申请。各审核单位按 (略) 上采取无纸化办公,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物质资源。
七、保障措施
一是严格审核管理。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补贴审核制度,租赁补贴实施动态管理、数据化管理。
二是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变动状况,对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县住建局是县本级公租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本级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的拟定和租赁补贴联合审核协调、审核结果登记等工作;县财政局(县政府国资委)负责统筹公租房租金、安排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等工作;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审批局、梅山镇人民政府根据各工作职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房产状况核查、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户籍、车辆信息;县国有资产 (略) 、 (略) 场化运营、日常监管、维护维修、租金收取、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八、名词解释
1、公共租赁住房(即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
九、解读人信息
解读单位: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总工程师陈福青
解读时间:2024年8月27日
咨询电话:0564-*
地址:新城 (略) 住建局办公楼二楼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