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略) , (略) 提出原于2011年1月24日核发的建字第浙规证201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原于2012年12月19日核发的建字第浙规证201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许可申请,原批准建设 (略) (略) ,原批准建设项目名称分别为生产用房及辅助非生产用房、生产用房及辅助用房非生产用房追加, (略) 蒲岐镇西门街村。建设单位已委托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修改完成工程方案设计,变更内容如下,现予以公示。
一、 调整原因:
工程目前建设方浙江 (略) 由于之前的平 (略) 不能受用于当下的生产工艺需求,现在申请在现状建筑高度不变的情况下追加建筑面积,大致变更内容为追加两层建筑面积,立面改造、楼 (略) 。且经济技术指标上数据以现状测绘报告为依据。
二、 调整内容:
1、根据(2015)温乐执民字第5240-4号 (略) (略) 执行裁定书及(2018) (略) 拍字第1 (略) (略) 拍卖成交书,该项目建设 (略) (略) 变更为浙江 (略) ,项目名称变更为浙江 (略) 生产及辅助非生产用房改造建设项目。
2、1#车间和2#车间原一层层高7.9米,变更后一层、二层层高均为3.95米。原二层层高7米,变更后三层、四层层高均为3.5米。共计增加建筑面积4775.32㎡。(临时建筑面积) 。
3、优化建筑外立面,建筑外立面由原来棕红色真石漆变更为银灰色真石漆。
4、楼 (略) 变更:
地下一层平面图变更如下:
(1)地下一层根据现有消防规范增设消防水池与生活水泵房,取 消2-A轴排风机房。
(2)1#车间1-11轴交1-C轴增设3T电梯,2#车间2-11轴交2-C轴增设3T电梯,并设置候梯厅。
(3)1#车间1-2轴,1- (略) 电梯由原来的1.2T电梯变更为1.0T消防电梯,且取消电井与水井,2#车间2-2轴,2- (略) 电梯由原来的1.2T电梯变更为1.0T消防电梯,且取消电井水井,3#车间3- (略) 增设1部1T货梯。
(4)根据现有排烟规范在前室与楼梯间设置风井。
(5)取消非机动车库。
(6)地下室车位由原来的86辆变更为现在的90辆。
地上楼层平面图变更如下:
(1)1#车间1-11轴交1-C轴增设3T电梯,2#车间2-11轴交2-C轴增设3T电梯。
(2)3#车间一层3-0~3-D轴交3-1~3-5轴由原来的*类生产车间变更为架空人行通道。
(3)1#车间1-2轴,1- (略) 电梯由原来的1.2T电梯变更为1.0T消防电梯,且取消电井与水井并设置在1-10轴,2#车间2-2轴,2- (略) 电梯由原来的1.2T电梯变更为1.0T消防电梯,且取消电井与水井并设置在2-10轴,3#车间3- (略) 增设1部1T货梯。
(4)根据现有排烟规范在前室与楼梯间设置风井。
(5)优化1#车间1-1~1-2轴交1-C处卫生间,优化2#车间2-1~2-2轴交2-C处卫生间平面布置增设3#车间一至四层3-3~3-4轴交3- (略) 卫生间。
(6)1#车间1-1~1-2轴交1-C轴,1-12~1-13轴交1- (略) ,2#车间2-1~2-2轴交2-C轴,2-12~2-13轴交2- (略) 。
(7)取消3#车间屋顶装饰塔。
5、总平面图变更如下:
(1)绿地率由原来的20%变更为现在的16.80%。
(2)取消非机动车入口,并在场地的北侧布置非机动车位。
6、经济技术指标变更如下:
以现状测绘报告为依据,原建筑规模*㎡,变更后增加二层临时建筑面积4775.32㎡,变更后总建筑面积为*.73㎡(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32㎡,地下建筑面积为5667.41㎡),原容积率为3.09,变更后容积率为3.64,原绿地率为20%,绿地面积为1745.6㎡,变更后绿地率减少至16.80%,绿地面积为1467.15㎡(符合设计条件)。原建筑占地面积为3446㎡,建筑密度为39.48%,现经过实地测绘后建筑占地面积应为3433.35㎡,建筑密度为39.34%。追加建筑面积后车位由原来的86辆变更为现在的96辆,增设车位设置在地下室内,位置详见附图。
7、建筑高度以现状测绘报告为依据:1#车间层数由8层变更为12层,建筑高度由49.85㎡变更为58.25㎡;2#车间层数由9层变更为11层,建筑高度由57.05㎡变更为57.57㎡;3#车间建筑高度由18.05㎡变更为19.07㎡。
四、总技术经济指标(调整后):
1、建筑用地面积:8728㎡
2、建筑占地面积:3433.35㎡
3、总建筑面积:*.73㎡【合法建筑面积*.41㎡(计容地上建筑面积*㎡,不计容地下室建筑面积5667.41㎡),同时本次追加临时建筑面积4775.32㎡】,其中临时建筑有效期为两年,临时建筑功能为生产车间。
4、建筑密度:39.48%
6、容 积 率:3.64
7、绿 地 率:16.8%
8、机动停车位:96辆(地上机动车位6辆,地下机动车位90辆)
四、详见变更后总平面布置图(见右图)
凡是与本建设项目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以及证明利害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如本人房屋所有权证), (略) 行政服务中心2182窗口书面申报,登记为利害关系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等权利。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
(略) 自然资 (略)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