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 (略) 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苏运良,男,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2xxxxxxxxxx5711), (略) (略) 吉阳区月川居委会6035号。
(略) 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需要, (略)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和《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17〕283号)的规定, (略) 吉阳区人民 (略) 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已收回月川居委会799.1325亩土地。
经查明:被征收房 (略) 吉阳区月川居委会网格号16-33,总共1栋,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初步测量为1655.77平方米,产权人为苏运良,家庭人口为3人。 ?
2022年8月1日,因被征收人苏运良在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作出了《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吉阳府征补决〔2022〕87号),被征收人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87号征补决定。 (略) (略) 审理认为,征收人作出87号征补决定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符合棚户区改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无不当,苏运良诉求撤销87号征补决定依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并作出了(2022)琼02行初130号判决书,依法驳回苏运良的诉讼请求;被征收人苏运良不服三亚 (略) (2022)琼02行初130号判决, (略) 提起上诉(2023)琼行终502号。赔偿请求人苏运良在(2023)琼行终50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应对其女儿苏应涵进行安置。根据月川棚改项目安置补偿标准规定,2017年3月31日实施后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经被征收人申请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略) 询问后,苏运良同意将苏应涵出生证、户口本、结婚证材料向月川居委会提交并申请认定,经审查后月川居委会认可苏应涵属于原籍村民的身份。即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征收人认可苏应涵属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10个月出生的婴儿,同意列为安置对象。 (略) 撤销了本机关2022年8月1日作出了吉阳府征补决〔2022〕87号征补决定,并判令本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5〕112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17〕283号)等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苏运 (略) (略) 吉阳区月川居委会16-33号房屋(框架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655.77平方米)实施征收补偿。
二、被征收人苏运良可在货币补偿和就地安置两种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1.被征收人为《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规定的第1类安置对象,家庭人口中3人符合安置条件,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25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8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元。
2.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25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对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为1655.77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为框架结构房屋270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350元且给予100%奖励(即2700元),补偿金额*元;装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525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元;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475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补偿金额*元;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655.77平方米,不予补偿。附着物及青苗部分补偿金额29485.20元。小计补偿金额*.20元。
3.被征收人搬迁补助和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3600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和80000元的一次性搬迁奖励。
4.以上1—3项补偿金额合计*.20元。
(二)就地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为《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规定的第1类安置对象,家庭人口中3人符合安置条件,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255平方米,给予安置相应面积的房屋。
2.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25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为1655.77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为框架结构房屋270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350元且给予100%奖励(即2700元),补偿金额*元;装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525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元;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475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补偿金额*元;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655.77平方米,不予补偿。附着物及青苗部分补偿金额29485.20元。小计补偿金额*.20元。
3.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每户80000元的一次性搬迁奖励。
4.被征收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就地安置方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每户72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被征收人家庭人口计3人,其中3人选择就地安置方式,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每户每月租房补贴4000元、每人每月补助费500元,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自房屋被拆除之日(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月川安置区北区交房之月止。?
三、限被征收人苏运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征收人(联系地址: (略) 月川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吴越庄,联系电话:*)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四、被征收人在自本决定书送达期满三日后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仍可自行选定补偿决定中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若复议或诉讼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选择的,征收人将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第二种就地安置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并将相应补偿款项提存到公证处或棚改专户。
五、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