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方与中心不对物品进行质量和真假甄别,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真假、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签订《受让履约承诺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4、中心在收到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转受双方在收到资产交接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标的的质量、现状、真假等以实际状况为准,成交后不得以质量、现状不符等为由要求调整转让成交价格或拒绝履行后续受让义务。转让方按照资产明细表数量与受让方办理交接,转让方不对资产明细表内资产的完好性、质量状况、真假等负责,资产明细表仅作为勘验参考,不作为提货依据。转、受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型号等关键信息。 6、交接资产与意向受让方勘验时一致的,转受双方进行资产交接完毕并共同签署《资产交接完毕说明》,确认交接数量、型号等相关信息,提交中心,中心收到资产交接完毕说明后向转让方转付交易价款。 7、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