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阜州复字〔2024〕87号
申请人:阮某某
被申请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6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 (略) 违法一事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职受理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使用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 (略)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产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件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此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不作为,是包庇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投诉举报人去投诉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产品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问题,速冻调制食品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属于是国家标准GB*强制性标注的内容。但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认定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产品符合SB/T*标准10.1标签标志规定,而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说辞,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错误执法。一、《SB/T*-20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为国家强制标准,该标准适用于速冻面米和速冻调制食品。因上述食品属于速冻调制食品,在执行SB/T*-2012时,也应该符合*标准的要求。在*标准中:4.1标识 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者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本案涉案食品在标签标识中未注明“即食或非即食”,不符合该规定,违法事实存在。被申请人认定本案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二、 (略) 监处罚〔2023〕862号行政处罚,本案违法事实是成立的,并应予以立案并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构成行政错误执法。故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信 (略) 生产的“雪花鸡排”食品标签未标注“非即食”不符合GB*标准对标签的要求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并要求赔偿。对于该信函中包含的举报事项,执法人员进行了核查。现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答复如下:一、涉案雪花鸡排食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及“警示语” 1、雪花鸡排食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SB/T*-2012,产品类别:裹面制品(速冻生制品),食用方法:油炸后食用(警示语)。二、涉案食品是否符合执行标准问题 1、申请人举报内容涉及标准方面的有关规定:SB/T*-2012 速冻调制食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两者都是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SB/T*-2012标准规定:6.2 理化指标过氧化值应符合GB*规定的限量指标。6.3.2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生制品或熟制品规定的限量指标。10.1标签标志 10.1.1速冻预包装产品应符合 GB7718 GB*的规定,并注明产品类别和生制品或熟制品。*标准规定:4.1 标识 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十二第一款规规定: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3、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核查后认为:①SB/T*-2012、*标准要求标注产品类别、生制品或熟制品、即食或非即食、烹调加工方式内容,这些都属于警示语(或称注意事项),要求标注目的是以指导消费者食用前采用正确的方式。无论生产企业采取那种警示方式,起到提示的目的是一样的。②《标准化法》规定: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SB/T*-2012 在*修订实施后的今天仍没有废止,说明该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是不低于*的相关技术要求的。③被举报食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是SB/T*-2012。涉案食品不仅在标签上已按标准要求标注了产品类别:速冻生制品,而且还提别提示消费者食用方法为:无需解冻,直接放入170°油中炸至2-3分钟即可食用,也可油煎、水煎或烧烤食用。因此,可以判断被举报食品符合SB/T*-2012关于警示语(注意事项)事项的要求。虽然涉案标签未明确写明“非即食”字样,但普通消费者根据该标签能够立刻判断其食用流程,能为普通消费者理解和接受。④对标注SB/T*-2012执行标准的速冻调制食品,哪些项目要符合*的强制性规定,按照 SB/T*-2012标准6.2理化指标、6.3.2微生物限量规定,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两项应符合GB*规定的限量指标。这两项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必须通过法定检测机构的检验才能判定。三、综上,无证据证明被举报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关于提示消费者食用的警示语部分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对食品安全也没有影响。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被举报人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关于立案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四、被申请人多次处理申请人的关于“非即食”的投诉举报,无一例外是要求赔偿。目前,生产企业已改变了食品配方并根据*,并按GB771、GB*、*的规定印制并使用了新的食品标签。对之前售出的执行标准为*的食品,则要求流通领域的经销商在经营场所张贴告示和在食品包装上加贴“非即食”不干胶。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4月5日在某某批发店里购买“雪花鸡排”,认为其食品标签未标注“非即食”不符合GB*标准对标签的规定,于5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函。5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被申请人对案涉厂家( (略) )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食品是当事人生产的速冻调理生制食品。食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 SB/T*-2012,该标准10.1标签标志 10.1.1速冻预包装产品应符合GB7718、GB*的规定,并注明产品类别和生制品或熟制品。被投诉食品标签已按SB/T*-2012的规定标注了产品类别:速冻生制品,并特别标注食用方法为无需解冻,直接放入170°油中炸至2-3分钟即可食用,也可油煎、水煎或烧烤食用。该食品标签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食用误导,对食品安全也没有影响。被申请人于5月30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作出不予立案,同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6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书面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和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5月20日收到举报线索,5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同日邮寄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程序合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 *-2021)规定,4.1标识 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案涉产品虽已按照产品上标识的标准号SB/T*标明产品类别和食用方法,但未标识“即食和非即食”字样,违反上述规定。据此被申请人以案涉厂家无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