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涪陵交通旅游 (略) :
你单位送交的《涪陵鹅颈关至 (略)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变更理由及情况
鉴于涪陵鹅颈关至 (略) 工程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涪水务发〔2014〕357号设置13处弃渣场,现该项目因线位调整、征地拆迁、土石方工程量变化等原因,实际使用弃渣场6处,其中4处弃渣场位置、规模均与原方案批复弃渣场不一致,属于“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
二、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指标及内容
(一)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81hm2。
(二)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排水沟、挡渣墙等。
(五)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在《 (略) 涪陵区水务局关于涪陵鹅颈关至 (略)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涪水务发〔2014〕357号)方案中已计算,本方案不再计算。
三、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切实防治水土流失,确保渣场稳定运行。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四、本项目完工后业主单位必须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明确验收结论,公开验收情况,并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
五、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附件:1.涪陵鹅颈关至 (略)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特性表
2.涪陵鹅颈关至 (略)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略) 涪陵区水利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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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