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略) 2024年11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采购单位 | (略) (略) (略) |
采购项目名称 | (略) (略) (略) 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
采购品目 | C*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
采购需求概况 | 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1、保险内容 (1)保险责任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 (略) 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所签订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追溯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所签订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追溯期 A、在本项目每年度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中标人须受理每次保险前溯一年(长于1年的以供应商承诺为准,供应商承诺的前溯期至少一年。) 内未发现而导致的未报告案件的索赔,并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B、在本项目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发生并报告的保险事故,因处置程序或因病情特殊需 (略) 理期的,属于本项目保险责任范围, (略) 或医调会受理为依据。 (3)赔偿额度、免赔额 1.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2.累计赔偿限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6000元 |
预算金额(元) | *.00 |
预计采购时间 | 2024年11月 |
中小企业预留情况 | 不预留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 | |
联系人 | 李强 |
联系电话 | *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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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