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16梅环平审〔2024〕16号关于恒运梅州平远新型智慧独立储能项目(一期)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梅环平审[2024]16号 | 2024-12-25 | 平远恒 (略) | 广东梅州平远县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地址: (略) (略) (略) (略)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起诉。 联系地址: (略) 平远县平远大道中192号,邮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