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 (略) 、 (略) (略) 发布了关于20 (略) 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2025 (略) 场规模约为6500亿千瓦时,包 (略) 场交易 (略) 企业代理购电电量。
关于用户侧:
1.市 (略) 场直接购电的用户(简称“市场购电用户”,下同) (略) 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简称“电网代购用户”,下同)。鼓励10kV及以上工商业用 (略) 场交易,其中年用电量(略)千瓦时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原则 (略) 场交易;具备条件的10kV以下工商业用户可自主选 (略) 场交易。年用电量(略)千瓦 (略) 场购电用户,可作为批发用户直 (略) (略) (略) 场交易;年用电量(略)千 (略) 场购电用户, (略) (略) 场交易。2025年适时研究建立简易交易机制。
2.对于已直接参与 (略) 场交易的用户,以及年用电量(略)千瓦时及以上的10kV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其2025年全部工商业电 (略) 场直接购买。 (略) 签订2025年零售合同或 (略) 场交易的, (略) 场购电用户, (略) 场保底售电有关规定,执行保底零售价格, (略) 场分摊费用。
3.年用电量(略)千瓦时及以上的10kV及以上工商业用户企业名单(详情点击),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首位数为9的类别进行筛选, (略) 企业按照结算户维度根据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的历史用电量确定,经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系统(平台)公示、发布。对于计量 (略) 条件、非用户产权用电、实际用电主体为非工商业用户、因特殊原因不具备签订零售合同条件或大幅减少用电等情况, (略) 企业核实后,可对名单进行个别修正剔除,不再纳入后续月份保底售电范围,并向政府部门报告。
4.市场用户在直接参与年度交易 (略) 场交易前,应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申请作为批发用户,以月度为周期进行批发、零售交易的权限变更。批发用户未参与交易但发生实际用电的, (略) 场规则进行结算。
5.市场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有关要求按国家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略) 场购电的高耗能用 (略) 场交易。
6. (略) 场直接购电的工商业用户, (略) 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代购用户按有关规 (略) 场分摊分享,具体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代购电方案为准。电网代购用户可直接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 (略) 场交易。
7.后续国家如出台工商 (略) 场交易、市场价格浮动上下限等相关政策要求,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发电侧:
发电侧经营主体包括两类:一类 (略) 场交易的电源;另 (略) 企业 (略) 场电源(简称“市场代购电源”,下同), (略) 场价格接受者, (略) 场交易。
省内燃 (略) 电量(含自 (略) 电量) (略) 场。其中,中调及以上燃煤电厂(含“ (略) ”送电的鲤鱼江、桥口电厂)全部 (略) 场交易电源;地调燃煤电厂 (略) 场交易 (略) 场代购电源,一 (略) 场交易电源后, (略) 场代购电源;省内燃煤自 (略) (略) 场, (略) 场代购电源。
省内燃气电厂中,中调及以上燃 (略) (略) 场,全部 (略) 场交易电源;地调燃气电厂可选 (略) 场,一经进入后不允许退出,其 (略) 场的燃气电厂 (略) 场交易 (略) 场代购电源,一 (略) 场交易电源后, (略) 场代购电源。
岭澳核电和阳江核电全 (略) 场交易电源, (略) 场交易。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中调调管风电场站、光伏电 (略) 场交易电源,参与中长期、现货和绿电交易,原则上 (略) 电量的70%安排基数电量。有序推动满足技术条件(具备接收并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功功率控制指令和发电计划曲线等)的110kV电压等级集中式风电场站、光伏电站参与现货,原则上 (略) 电量的90%安排基数电量;要加快技术改造,2025年底前实现全部110kV电压等级的集中式风电场站、光 (略) 场交易。对于2025年1月1日 (略) 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集中式光伏,原则上 (略) 电量的50%安排基数电量。鼓励分布式新能源以聚合虚拟电厂方式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和绿电交易。参加绿电交易的发电企业准入条件按广东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执行。
独立储能、抽水蓄能、虚拟电厂准入条件按相关方案和细则执行。长期不具备发电能力的 (略) 场。
(略) 场交易:
2025年,按照 (略) 场注册情况,并考虑年用电量(略)千瓦时及 (略) 代购用 (略) 场,安排发电侧年度交易规模上限3800亿千瓦时; (略) 场购电用户超预期增长,则适当增加年度交易规模。在2024年底组织2025年年度交易, (略) 零售用户历史电量占年度交易规模上限的比例不应超过20%。
1.交易品种。年度交易包括双边协商交易、挂牌交易、集中竞争交易等交易品种,不同交易品种多轮次交替开展。在2024年底组织的年度交易结束后若仍有剩余电量,经营主体可在2025年内参与多月中长期交易。
2.交易方式。按照“绝对价格+曲线”的模式组织签订含分时价格的年度合同,其中,年度集中竞争交易分月、分峰平谷组织开展,月 (略) 场购电用户负荷典型参考曲线设置,日分时比例按峰、平、谷各时段小时均分设置。
3.交易价格。按照“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原则,根据燃煤基准价(略)/千瓦时上下浮动20%形成年度交易成交均价上下限。2025年,市场参考价为(略)/千瓦时,年度交易成交均价上限暂定为(略)/千瓦时,下限暂定为(略)/千瓦时。
每月开展多月、月度交易和多日(周)交易,所有交易均带曲线。多月交易层面,包括双边协商、连续集中竞争交易,其中连续集中竞 (略) 场购电用户负荷典型参考曲线方式开展;月度交易层面,包括双边协商、集中竞争交易、发电侧合同转让等品种,其中集中竞争交 (略) 场购电用户负荷典型参考曲线、分时段交易两种方式开展;多日(周)交易层面,开展周双边协商、多日分时段集中竞争交易。多月、月度、多日(周)交易品种以及 (略) 场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统计年度、多月、月度双边协商 (略) 场价格时, (略)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的年度、多月、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电量按25%权重计算,后续视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略) 场交易:
(一)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系统运行补偿费用以 (略) (略) 代购用户按当月实际用电量比例分摊。月度分摊设置上限,达到上限后,对各机组系统运行补偿费用进行等比例打折,其中节假日(含调休节假日、连休周末,下同)期间对应的系统运行补偿费用不予打折、全额补偿。对于节假日期间启动的发电机组,启动补偿费用按照机组实际启动状态对应的启动成本计算;对于非节假日期间启动的发电机组,启动补偿费用按照机组实际启动状态对应的启动成本 (略) 电量扣减转 (略) 场及跨省外送结算电量(为负置零)及年度、多月、月度中长期交易电量后 (略) 电量的比例(为负置零)进行补偿。视市场运行情况,优化完善系统运行补偿与启动补偿机制。
(二)完善机组阻塞分配机制。
各机组中长期合约阻塞费用单独结算。建立机组阻塞分配机制,按照各机组阻塞分配电量乘以统一结算点与所在节点的日前现货价格之差向机组分配(返还)阻塞费用,上述阻塞分配(返还)费用由直接 (略) 场机组按照实 (略) 电量(核电、新能源 (略) 电量扣减基数电量,下同)比例分摊或分享。
阻塞分配电量按以下方式确定:高价节点的煤电、气电为机 (略) (略) 场交易电量上限较小值的90%;低价节点的煤电、气电为先按当月同类机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的90%对应电量扣 (略) 场及跨省外送结算电量后与机 (略) 场电量进行取大, (略) 场交易电量上限取小后乘90%;核电 (略) (略) 场交易电量上限较小值的90%;参与现货交易的新 (略) 场电量扣减10%上网电量后和机组交易电量上限的较小值。其中,节点日前月度均价高于统一结算点日前月度均价的为高价节点,反之为低价节点, (略) 场购电用户典型曲线加权计算;煤机暂分为(略)、(略)及以下两类同类型机组,气机暂分为大鹏、非大鹏热电联产(热电比低于10%的视同常规气机)、非大鹏常规9H及9F、非大鹏常规9E及6F四类同类型机组;同类型机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对应电量需扣减机组检修、非停小时数和新 (略) 前时长的占比;阻塞 (略) 场购电用户典型曲线分解到小时。
(三)优化现货出清机制及参数。
1.按照有利于促进电力保供原则,优化现货出清模型和参数,适当提高现货出清价格上限。加强调度必开机组的监管和不定价机组事后复盘分析。
2.探索优化气 (略) 场出清机制。 (略) 场安全约束机组组合(SCUC)模型中,在气电机组申报的各段电能量报价上叠加变动成本补偿标准,在最小稳定技术出力费用上叠加最小稳定技术出力与变动成本补偿标准的乘积,择机开展试运行。进一步理顺气机 (略) 场机制, (略) 场运行情况适时开展试点。
(四)开展双边报量报价试点。
适 (略) 场双边报量报价试点交易。起步阶段,允许批发用户、具备条件的零售用户(通 (略) 参与)自愿选择报量报价参与 (略) 场出清, (略) 场用户维持现行的报量不报价(作为 (略) 场结算依据)方式不变。
(五)发电变动成本补偿机制。
根据机 (略) 电量(或市场电量)和度电补偿标准,计算燃煤、燃气、风电、光伏和核电等发电企业变动成本补偿金额,度电补偿标准为机 (略) 电价(不含补贴)加超低排 (略) 场参考价之差,机 (略) 电价按政府最新价格政策文件执行,其中燃气机组按 (略) 场气电天然气价格传导机制有关规定,根据最新天然气采购综合价按月调整变动成本补偿标准,考虑2025年年度交易均价计算气机变动成本补偿标准调整触发气价,具体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另行发布;核电变动成本补偿标准按 (略) 场化交易方式执行。
发电侧变动成本补偿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度实际用电量比例共同承担。
(六)用户侧峰谷平衡机制。
按照峰平谷f1:1:f2的比例要求( (略) 峰f1暂定1.53、谷f2暂定0.32外, (略) 峰f1暂定1.7、谷f2暂定0.38;蓄冷用户峰f1暂定1.65、谷f2暂定0.25; (略) 低压用户峰f1暂定1.3553、谷f2暂定0.2894;视市场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基于年度交易均价,对售电公司按照其零售用户高峰时段电量收取年度交易均价的(f1-1)倍,对售电公司按照其零售用户低谷时段电量补偿年度交易均价的(1-f2)倍;峰谷时段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的规定执行; (略) 场购电用户的峰谷时段 (略) 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原不执行峰谷价格政策的用户不应用峰谷平衡机制。
应用峰谷平衡机制所产生的损益费用,由市场购电用户按电量比例分摊或分享。
(七)市场分摊机制。
(略) 场分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阻塞盈余、系统运行补偿、启动补偿、发用电不平衡、并轨不平衡等费用。其中,市场阻塞盈余费用由发电企业分摊或分享;系统运行补偿分摊费用、启动补 (略) (略) 代购用户分摊;发用电不平衡费用 (略) 分摊或分享;并轨不平衡费用由发电企业和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略) 场关键机制及相关 (略) 场运行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以配套实施细则为准。
关于零售交易:
2025年,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 (略) (略) (略) 场交易,可采取双边协商、挂牌及邀约等方式,签订分峰平谷的绝对价格零售合同。
(一)零售交易模式。
1.电能量交易模式。
按照“固定价格+联动价格+浮动费用”的模式,开展零售合同签订,具体包括:
固定价格。上限为(略)/千瓦时,下限为(略)/千瓦时。
联动价格。零售合同中应不少于10%、不多于30%实际用电量比例 (略) 场价格联动方式,联动价格分为联动月度价格和现货价格,其中联动月度价格可选择月度交易综合价或月度集中交易综合价;联动现货 (略) 场月度综合价,联动电量比例不大于20%。以上联动价格 (略) 场分摊费用。
浮动费用。为可选项,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可在零售合同约定对全电量收取浮动费用,上限为(略)/千瓦时,下限为0元/千瓦时。
2.绿电交易模式。
按照“固定价格+联动价格+偏差费用”的模式,开展绿电零售合同签订,具体包括:
固定价格。上限为(略)/千瓦时,下限为0元/千瓦时。
联动价格。联动价格 (略) 场绿证(绿色环境价值)月度均价。
偏差费用。偏差费用按照绿证(绿色环境价值)偏差电量与偏差价格计算。
上述模式中,固定价格电量与联动价格电量之和不得大于电力用户当月实际用电量的1.2倍。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可在合同中对偏差电量约定考核费用,考核系数上限为0.2,下限为0。
(二)零售用户电费构成。
零售用户电费由零售合同电费、输配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分摊费用、市场化需求响应费用、尖峰加价电费等组成。具体收取情况如下:
零售合同电费。按零售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联动价格、浮动费用、绿证(绿色环境价值)等价格及电量比例计算执行。
输配电费。对原执行非峰谷 (略) 场购电用户,按固定的输配电价收取;对原执行峰谷 (略) 场购电用户,输配电价按照我省规定的峰谷时段、峰谷比价执行, (略) 场购电用户应用的输配 (略) 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公布的输配电价收取相应的输配电费。市场购电用户缴纳的输配 (略) 企业收取的输配电费之间的差额资金,纳入用户侧峰谷平衡费用。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 (略) 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3〕148号)要求执行。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和容量电费分摊费用,执行峰谷价格比例。其中,辅助服务费用按国家相关政策 (略) 场规则执行;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 (略) 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3〕148号)相关要求执行;容量电费分摊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其他分摊费用。包括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的新增损益(含变动成本补偿分摊电费)、峰谷平衡损益费用及其他分摊费用。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的新增损益(含变动成本补偿分摊电费)、峰谷平衡损益费用等根据 (略) 场规则计算,其中,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的新增损益(含变动成本补偿分摊电费)由全部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执行峰谷价格比例;峰谷平衡损益 (略) 场购电用户分摊或分享。
市场化需求响应费用,按有关方案执行。
尖峰加价电费。包括尖峰电能量加价电费和尖峰输配电价加价电费,向原执行峰谷 (略) 场购电用户收取。其中,尖峰电能量加 (略) 场月度加权平均价×峰段系数f1×0.25收取;尖峰输配电价加价电费按照对应各类别、各电压等级峰段输配电价的0.25倍收取,深圳用户尖峰输配 (略) 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市场购电用户尖峰电价的实施范围、执行时间、执行时段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零售交易要求。
1.对原执行 (略) 场购电用户,其签订的零售合同电能量峰谷时段、价格峰谷比按照规定的峰谷时段和峰平谷f1:1:f2的比例要求执行( (略) 峰f1暂定1.53、谷f2暂定0.32外, (略) 峰f1暂定1.7、谷f2暂定0.38;蓄冷用户f1暂定1.65、谷f2暂定0.25; (略) 低压用户峰f1暂定1.3553、谷f2暂定0.2894;视市场运行情况动态调整)。
2.同一用户中,原执行峰谷价格政策的计量点电能量价格按零售合同约定的峰平谷价格结算,原执行非峰谷价格政策的计量点电能量价格按合同约定的平段电价结算。
3.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可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和一次能源成本情况,签订不同周期(如年、半年、季度或多月等)的零售合同。
4.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按月为单位调整零售合同。
5.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可在零售合同中对固定电价部分电量签订煤电价格联动条款。
6.售电公司和零 (略) 中的零售合同模板建立零售关系并固化零售结算模式,交易 (略) 签订的零售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7.售电公司应统筹考虑零售用户不同的用电特性、自身中长期合约占比情况,选择签订相应的零售合同模式。
8.售电公司开展双边协商、邀约零售交易前, (略) 上架至少一个挂牌套餐。
9.售电公司应综合考虑中长期电能量电费、现货电能量电费、考核电费、市场分摊及返还电费(包括系统运行补偿分摊电费、启动补偿分摊电费、发用电不平衡费用分摊或分享、偏差收益转移返还电费分享、机组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电费分享) (略) 场购电成本,与零售用户协商签订电能量零售合同价格。
10.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应在零售合同中约定国家若出台最新价格上下限政 (略) 理措施。
11.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可在绿电交易合同中约定绿电结算优先级。
关于有 (略) 场化交易安排:
(一) (略) 场化交易。
2025年,安排岭澳、阳 (略) 场化电量约273亿千瓦时。 (略) 可通过年度、多月、月度、周及多日各交易品种形成中长期合约电量、价格及曲线。对核电应用政府授权单向差价合约机制,即按照 (略) 场交易均价与政府授权合约价格之差(为负置零)对授权合约电量进行单向差价结算回收,其中授权合约电量为核 (略) 场电量的90%,合约价格为核 (略) 电价; (略) 场交易均价按核电年度、多月、月度成交电量比例, (略) 场年度、多月、月度中长期交易均价加权计算得到。政府授权合约差价电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照当月实际电量分享。当 (略) 场交 (略) 场参考价时,核电机组按 (略) 电价、 (略) 场交易均价中 (略) 场参考价之差乘以系数k(暂取0.85)执行变动成本补偿机制。对核电机组执行发电侧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其中核电机组的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系数为1.1。
在满足系统安全和电力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多发满发原则安排核电机组发电计划。
(二) (略) 场化交易。
根 (略) 场配套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按“基数电量+市场电量” (略) 场,新能 (略) 电量与基数电量、中长期电量之差按照现货节点电价进行偏差结算。其中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新能源场站,中长期电量(含绿电电能量中长期)不足当 (略) 电量的90%部分,与当 (略) 电量的70%取小后,视为基数电量;110kV电压等级新能源场站,中长期电量(含绿电电能量中长期)不足当 (略) 电量的90%部分,视为基数电量;2025年1月1日 (略) 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集中式光伏,中长期电量(含绿电电能量中长期)不足当 (略) 电量的90%部分,与当 (略) 电量的50%取小后,视为基数电量;基数电量 (略) 电量曲线分解到小时, (略) 电价结算。对新能源场站中长期电 (略) 场电量扣减10% (略) 电量部分实施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考核系数取1.0。
对现货新能源因日前短期功率预测导致实时偏差电量超 (略) 电量允许范围之外的电量部分,以节点日前、实时价格之差按小时计算新能源日前实时偏差费用,以月为单位、正负互抵后对新能源机组进行回收, (略) 场煤电、气电机 (略) 电量进行分享。
(三)独 (略) 场化交易。
按照新 (略) 场化交易有关方案和实施细则规定,持续推动独立储能试点 (略) 场 (略) 场,适时按15分钟开展电能量电费结算。
(四)抽水蓄 (略) 场化交易。
按照《广东省抽水蓄 (略) 场交易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细则规定,有序推进抽水蓄 (略) 场交易,适时按15分钟开展电能量电费结算。视市场运行情况,逐步扩大抽 (略) 场交易规模,并研究优化出清、考核等机制。
(五)虚 (略) 场化交易试点。
按照《广东省虚拟电 (略) 场交易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推动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用户侧储能等资源聚合形成虚拟电厂,积极参与电能量、需求响应、 (略) 场交易。
此外,通知中还提到简易交易、可再生能源绿电交易、市场化需求响应交易、电 (略) 场建设以及衔接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