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
报来《关于申请批复江西省水文监测技术业务用房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赣水函〔2024〕13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我省水文监测业务的发展需求,解决江西省水文监测中心、鄱阳湖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西湖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无固定技术业务用房问题,推动水文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江西省水文监测技术业务用房一期项目(2312-*-04-01-*)。
项目单位为江西省水文监测中心。
二、项目建设地 (略) 西湖 (略) 以东, (略) 以北。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一栋技术业务用房及地下室,总建筑面积*.90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88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02平方米,配置实验室相关系统,配套建 (略) 、绿化、 (略) 等工程。
四、项目建设工期为36个月。
五、本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来源:由省财政厅安排 *元,省发改委基建投资安排*元,剩余*元除省水利厅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外,其余由水文监测单位非税收入兜底解决。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实施招投标。本项目招标事项,请按照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内容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报告、建设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H*)、《国有土地使用证》(洪土国用(登西 2011)第 D220 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具体规划条件》(选字第 *号)、省水文监测技术业务用房一期项目地块使用审查意见等。
八、请江西省水文监测中心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按程序报我委审批。在下一步工作中,请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请严格落实《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略) 令第688号)、《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赣办字〔2024〕49号)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水文监测技术业务用房按规定用于水文、水质、水生态监测等生产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十、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江西省水文监测中心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十二、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三、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2024年9月9日
附件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项目名称:江西省水文监测技术业务用房一期项目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 招标方式 | ||||
全部 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
勘察设计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监 理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建筑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安装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设备购置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其 他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招标基本情况表》,本项目重要材料包含在建安工程中,未单独核准;其他事项中涉及工程建设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须委托公开招标;建设单位管理费、保险费等非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可不招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2.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20〕1099号)等规定,须招标的事项应当在统 (略) 进行交易,并在江西省公共 (略) 等规定的公共 (略) 站发布招标公告和有关公示信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招标项目需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招标行为要规范、公平、公正。 2024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