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县城乡综合管理局关于征求《*良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良县城区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县城乡综合管理局牵头起草了《*良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良县城区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两个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或以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2年11月10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一)通讯地址:*良县中枢街道北门街*良县城乡综合管理局4楼法制科;邮编:*
(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雪娥,0874-*(传真),电子邮箱:*@*63.com。
附件:《*良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良县城区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良县城乡综合管理局
2022年10月10日?
*良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
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良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减少环境污染, (略) 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 (略) 管理条例》《 (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略) 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略) 总体规 (略) 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 (略) 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的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消纳、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 (略) 、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散体物料,是指沙、石、灰、散装水泥、混凝土等散体建筑材料。
建筑垃圾、建筑散体物料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县人民政府应 (略) 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工作的领导, (略) 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 (略) 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城乡综合管理 (略) 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略) 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 (略) 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第二章?处置场所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乡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县域环卫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消纳场所建设规划作为环卫设施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设施布点、处置规模和用地面积等,并纳入县域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计划,组织建设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场),并结合自然条件统筹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接收方案,建立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以及运输车辆等台账,并及时将建筑垃圾接收方案和台账报送城乡综合管理部门。
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
(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四)河流、水塘、水库、渠道、山体保护范围;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场地布局图、 (略) 线图;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厂(场)内应配备相应的降尘设备;
(四)保持厂(场) (略) 整洁、畅通,车辆不得带泥行驶;
(五)不得受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六)进入建筑垃圾处置场的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第十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停止使用时,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按照环保标准做无害化封场治理修复。
第三章?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土石方施工产生的工程渣土,应当依法用于废弃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等项目。
建筑垃圾中的可利用垃圾,应当依法生产资源化利用产品,不可利用垃圾要集中转运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在产业、财政、土地利用等方面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建筑垃圾污染周边环境。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组成成分经分拣、破碎、加工、筛选等工序实施分类处置。
建筑垃圾中的金属、橡胶、塑料、纸类、木材、玻璃、沥青、混凝土等可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运送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场)。
有毒有害建筑垃圾应当运送至危险废物处置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大件装修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场)实行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建筑垃圾处置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取得行政审批部 (略) 建筑垃圾处置 (略) 货物运输许可。
第十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开工前,应当 (略) 建筑垃圾处置 (略) 货物运输许可, (略) 建筑垃圾处置。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信息推送至城乡综合管理部门。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乡综合管理部门报备。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到所在地社区报备。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建筑垃圾处置总量、处置时限、处置时段;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单位签订的消纳合同。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负总责。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足额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 (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准的地点装载和倾卸;
(二) (略) 交通通行规定,不得超载、超限;
(三)密闭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四)车辆证照齐全、号码清晰,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五)运输车辆驶离现场时应当冲洗干净, (略) ;
(六)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七)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乡综合管理部 (略) 线、时间和要求运输。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进行清运,并约定清运时间、频次、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装修垃圾清运费、处置费由产生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章?建筑散体物料运输
第二十八条? (略) 规划区进行建筑施工、道路和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修缮装饰施工等需运输散体物料的单位,应当交由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资格的企业进行运输。
第二十九条?运载沙、石、灰、散装水泥、混凝土等建筑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乡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如实申报需运输散体物料的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处置方式及项目周期等事项,并签订《建设工程运输管理承诺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互联共享的建筑 (略) ,对下列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一)建筑垃圾产生与处置数量信息。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运输单位及其车辆和处置场所信息。
(三)与建筑垃圾相关的行政执法等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建筑 (略) 提供相关信息,促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 (略) 。
第三十三条?城乡综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乡综合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相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乡(镇)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良县城区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良县城区厨余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略) 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 (略) 管理条例》《 (略) 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略) 总体规 (略) 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 (略) 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的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餐饮企业、公共机构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日常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略) 场、农 (略) 场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垃圾。
第四条?城乡综合管理部门是厨余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厨余垃圾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 (略) 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厨余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 (略) 场。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厨余垃圾的源头管理工作。
第六条?厨余垃圾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厨余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厨余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厨余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七条?倡导 (略) 、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厨余垃圾的新技术、新方法,将厨余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城市厨余垃圾处理费应当 (略)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 (略)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行政审批部门准 (略) 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略) 货物运输许可,并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置。
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取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开展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略) 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审批条件,按照《建设部关 (略) 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厨余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厨余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厨余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厨余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不得将废水混入厨余垃圾。
(四)及时将厨余垃圾交由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厨余垃圾;
(二)配备符合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及有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整洁;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厨余垃圾及时运送至厨余垃圾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并提前30日报告城乡综合管理部门;
(二)厨余垃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行集中处置,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厨余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处置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制定厨余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在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二)将厨余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直接饲喂畜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前6个月向城乡综合管理部门报告,并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销相关许可,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管理记录。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乡综合 (略) 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行政审批部门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八条?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厨余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情况;
(四)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法情况;
(五)厨余垃圾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城乡综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及时核查处理违反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厨余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厨余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乡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相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乡(镇)集镇规划区内厨余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