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金美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 2024年11月27日 |
项目名称 | (略) 金 (略) 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金 (略) |
建设地点 | (略) (略) 回龙镇松塘村中心幼儿园西北侧1500米( (略) (略) 厂房之十七) |
评价类别 | 报告表 |
环评单位 | 广东 (略) |
建设规模(内容) | 本项目占地面积5722m2,建筑面积5722m2,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拟设2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生产线,主要从事人造石智能按摩卫浴洁具、碳纤维汽车外壳、一二类医疗器械外壳、美容仪器外壳等制品生产及销售,建成后年产*只智能按摩沐足盆、5000张智能按摩洗头床、5000只智能脚部按摩水晶盆、*套碳纤维汽车外壳、5000套一二类医疗器械外壳、5000套美容仪器外壳。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 一、废水:项目喷淋塔废水、水帘柜废水,经混 (略) 理定期清捞沉渣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消耗部分定期补充,更换部分交由有资质危 (略) 理;水性涂料喷枪清洗废水,集中收集至封闭的塑料桶暂存,定期 (略) (略) 置;功能测试废水,经循环水槽混 (略) 理后定期清捞沉渣后,上层清液循环使用不外排,消耗部分定期补充新鲜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回龙镇圩镇水质净化中心设计进水标准两者较严值后, (略) (略) 排入回龙镇圩镇水质净化中心进 (略) 理。 二、废气:投料搅拌、喷胶衣、铺层糊制、浇注糊制、常温固化废气采取车间整体负压抽风收集后,分别经配套“水帘柜”预处理后,一并进入“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1);喷底漆、喷面漆、喷枪清洗废气采取车间整体负压抽风收集后,分别经配套“水帘柜”预处理后,一并进入“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2);切边、打磨废气各经“水帘柜”处理后,小部分粉尘通过无组织排放。 三、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设一般固体废物储存间临时存放,加强管理、实行分类收集, (略) 理措施,及时交由有一 (略) 理能 (略) 理;危险废物:设危废暂存间,做好基础防渗层、加强管理、实行分类收集、 (略) 理措施,及时交由有危废资 (略) 理。 四、噪声:选用设备固定底座,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厂房隔声,安装减振隔声垫等措施。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外排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 (略) 理后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回龙镇圩镇水质净化中心设计进水标准两者较严值后, (略) (略) 进入排入回龙镇圩镇水质净化中 (略) 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木材开料粉尘、切割打磨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喷底漆、喷面漆、喷枪清洗工序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VOCs、二*苯排放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中第Ⅱ时段排放标准及表2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胶衣、铺层糊制、浇注糊制、常温固化工序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NMHC、苯*烯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2024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苯*烯排放需同时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值以及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值以及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厂区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有关规定。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10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略) 南岸街 (略) 20号 邮编*
联系电话:0758-*
传 真:075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